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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索賠”非鬧劇,悲劇需要互諒

蔣萌

2016年07月22日14:4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凶宅索賠”非鬧劇,悲劇需要互諒

背景:媒體報道一起“凶宅索賠案”——一名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縊身亡,房東繼而起訴遇害租戶家屬,索要“凶宅”貶值損失50萬元。最終,雙方同意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新京報發表吳元中的觀點:如果調解無果的話,房東敗訴沒有多大懸念。因為,確如被告李先生所稱的那樣,其父作為受害人並沒有什麼過錯,該房屋之所以會變成凶宅,並不是李先生及其父的原因,而是由殺人凶手所造成。但該案卻引起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即良屋變凶宅,責任人是否應擔責?在美國等一些國家與中國台灣地區實行凶宅信息披露制度,不把凶宅的事實如實披露,讓買主事前所知,就構成違法。中國大陸雖然沒有披露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賣方隱瞞凶宅的事實,一般按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允許買方解除合同,或者支持降價請求。本案中,致害人對凶宅有沒有賠償責任?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房屋貶值等損失,受害人請求賠償當然是有法律根據的,並為司法實踐所支持。為了讓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也為了統一此類案件的賠償尺度,有必要像精神損害賠償那樣盡快由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確定一個合理賠償標准。

小蔣隨想:幾年前,某地曾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家庭內部凶殺“滅門案”,案發的房屋一度也被稱為“凶宅”。恰巧我有朋友住在同一小區,朋友說那套房沒過多久就賣掉了。原因很簡單,“凶宅”比市價便宜幾十萬元。可見,隻有不合適的價格,沒有不合適的買賣。如今,很多人淡忘了那起“滅門案”,房價近年的漲幅有目共睹,買“凶宅”那位業主或許感覺還不錯……不得不說,很多人確實對“凶宅”懷有芥蒂,這不是迷信,而是切實的心理感受,有關房屋的價值在一段時間內會受到很大影響,影響消散的時長與人們淡忘的時間成正比。就本例而言,房屋所有人想向侵權方索賠,心情可以理解。房主知道租客被殺,租客家屬是凶殺案最直接的受害者。但是,作為元凶的保姆也已死亡,其家境想必不佳,向保姆家人索賠很可能“贏了官司拿不到賠償”。房主拿被害租客的家人“問罪”,想必有“逮住誰算誰”的心思。房主確實遷怒於人,但受害人家屬想與“凶宅”徹底撇清關系似乎也難。雙方都知道自己有“理虧”處,所以都同意調解,這是本案有望得到化解的契機。不管怎麼說,本案對被害人家屬與房東都是悲劇,生活還要繼續,互諒對雙方都好。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