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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行政機關“屢敗屢抗法”,緣於沒有明確罰則

舒銳
2016年06月24日08:41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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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行政機關“屢敗屢抗法”,緣於沒有明確罰則

  在當前的法律文本裡,對行政機關“死不認錯”、繼續任性應該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也使得司法機關難以認定“行政變相老賴”構成了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違法行為,並對其採取措施。

  維權4年,長沙市芙蓉區環衛工陳子桂的家屬不知該怎麼辦了。2012年5月,陳子桂在上班時間因心肌梗塞死亡,長沙市人社局不認定陳子桂為工傷,陳子桂家屬不服,將長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長沙市中院先后三次判決撤銷該決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人社局均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認定——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條旨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卻被長沙市人社局機械地執行了。他們認為,“陳子桂在工作時提前離崗回出租屋休息后突發心肌梗塞死亡,出租屋不屬於陳子桂的工作崗位,因此不能視同工傷”。

  如果這種論斷成立,就意味著勞動者若是在勞動中突發疾病,隻能堅守崗位或立刻前往醫院,但凡離開崗位休息或調整,出現傷亡將不能被認定工傷,這顯然不人道,也有違客觀規律與工傷保險制度的設計初衷。

  好在當地法院對法律進行了合理解釋,判決認為“突發疾病時間應為發作症狀開始出現的時間,而不是疾病發作后發展到危及生命嚴重程度的時間”。人社局不能証明陳發病時不在工作崗位,所以法院判決人社局敗訴並要求其重作決定。

  在法治社會,法院作出判決后,在改判之前,應得到所有社會主體普遍的無條件執行,行政機關也不例外。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可是,人社局卻根據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相同認定,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誠然,司法權與行政權有著經緯界限,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司法機關,法院隻有“判斷權”,即判斷行政機關是否違法,但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決定權”,即不能通過行政判決直接認定陳子桂構成工傷。但是,法院其實還有法律賦予的另一種權力——對生效判決的“執行權”。

  本質上,人社局“屢敗屢抗法”的行為是變相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老賴”行徑。《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措施,包括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罰款、拘留,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等。

  遺憾的是,在當前的法律文本裡,對行政機關“死不認錯”、繼續任性應該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也使得司法機關難以認定“行政變相老賴”構成了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違法行為,並對其採取措施。

  行政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便可能任性而為,這也是類似事件屢屢發生的原因。這不僅讓不少群眾的法定權益懸在空中,也讓人們產生了行政機關帶頭不守法還得不到懲罰的不良觀感,進而影響人們對法治的信仰。

  回到陳子桂的工傷認定,當地法院即便難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也有必要將相關情況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當地人大常委會、當地政府、上級人社局反映。相關權力機關應及時行使監督權與管理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改變當地人社局的決定,並對違法行政者給予懲戒。長遠來講,違法就要承擔后果,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變相老賴行徑的法律責任,不能讓判決在任性的行政權面前淪為一紙空文。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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