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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文藝觀察:明星污名化現象的思考

鄭宜庸
2016年05月24日02:5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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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鵬飛

  在各種新媒體層出不窮的當下,明星的污名化現象越發嚴重,這種污名化一旦形成,就可能繼續發展成為一種社會偏見和歧視,將明星群體妖魔化,並且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

  

  作為公眾人物,明星的形象管理至關重要,一旦形象受損,明星的名譽、地位與價值也隨之下降,被大眾譴責、拋棄甚至遺忘。近年來,明星因違法被公安機關查處的事件屢屢曝光,引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重視,自2012年起,多次下發通知、文件,嚴禁丑聞劣跡者在各類媒體發聲出鏡。而部分明星違反法規、道德的行為,令大眾產生“貴圈真亂”的錯覺,影響了大眾對於藝人這一職業的看法,進而出現對明星群體的污名化現象。

  “污名”一詞來源於古希臘,指在人體刻畫特殊記號以標志奴隸、罪犯或者叛徒等社會個體的劣等性。隨著污名研究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一般認為,污名指社會大眾給具有某種社會不期望、不名譽的個體或群體貼上的貶低性、侮辱性的標簽。相應地,污名化就是這些個體或群體由於被貼上標簽導致身份、社會信譽或社會價值貶損,並遭受社會歧視和排斥的過程。也就是說,標簽界定的事件或行為,最初可能只是某個個體或某一行為,一旦被標簽定義后,就可能被更多人接受並用以某一群體或某一品質,然后被泛化。特別是在現代發達的信息傳播網絡作用下,標簽得以迅速地波及整個行業。因此,在各種新媒體層出不窮的當下,明星的污名化現象越發嚴重。這種污名化一旦形成,就可能繼續發展成為一種社會偏見和歧視,將明星群體妖魔化,並且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

  明星作為一個集體概念被批評,除了部分明星的自我墮落,還在於大眾對於明星的期望值過高。明星也是人,其他人可能犯下的過錯,明星也在所難免。而大眾既容易對明星有美化的傾向,也習慣於放大明星的言行。明星不是完人,但為明星祛魅並不意味著過度貶損其人格,丑化其職業﹔清除明星污名也不意味著繼續為明星加魅,只是維護藝人職業的純淨。

  當然,首先明星本身應當意識到,形象的制造與管理需要長遠的規劃,道德修養與職業素質同樣重要,既然是公眾人物,就要發揮好示范、引領作用。媒體與大眾,應當把注意力放在明星的藝術才華,客觀冷靜處理、看待明星的危機事件,而不是消遣明星的私人生活,以“揭短亮丑”為樂。

  而當一個職業群體被污名化,受損的不僅僅是職業中人,還是社會中的每個人。職業本來沒有神聖與非神聖之分,“泛污名化”這種現象所暴露出來的社會心態中的不理性,才是我們應當警覺的。不美化也不丑化任何一個職業群體,才是一個健康社會應有的品質。


  《 人民日報 》( 2016年05月24日 23 版)

(責編:袁勃、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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