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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通奸者”也有不被侮辱的權利

舒銳
2016年04月26日08:37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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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通奸者”也有不被侮辱的權利

  “抓奸”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義性”並不能阻卻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司法實踐中,因為“抓奸”對“小三”實施過激報復,行為人被判處侮辱罪或尋舋滋事罪的屢見不鮮。

  25日,濮陽市公安局孟軻分局透露,就“中學校長帶女教師洗澡被拍”一事,公安局正在調查處理之中。同時,警方表示,上傳(裸體)視頻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侮辱他人。

  事件起因於被拍者的“通奸行為”,雖然我國隻有台灣地區規定了“通奸罪”,但即便在大陸,基於他們的身份,這種不道德行為也涉及雙重違法。首先,雙方均有配偶,各自違反了婚姻法中的“忠誠義務”,若是涉及離婚,將少分得財產,甚至還須對配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其次,雙方都是教師,教師法中有“為人師表”的法定要求,並規定“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目前,當地教育局已對二人作出取消教師資格的懲罰。

  實際上,對二人的處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違反師德將受到法定懲罰,相關情況掌握者完全可以向教育部門舉報,如果教育部門不作為,可以向當地政府反映,直至提起行政訴訟,法律總會給出公道的說法與判斷。二是“被開除”是法律限度內的最高懲罰。即便是“通奸者”也不應承擔法外之罰,乃至網絡暴力。

  嚴格講,“抓奸者”在賓館破門而入,對“通奸者”進行言語侮辱並拍攝裸體視頻已經構成了法律上的尋舋滋事行為,“抓奸”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的“正義性”並不能阻卻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司法實踐中,因為“抓奸”對“小三”實施過激報復,行為人被判處侮辱罪或尋舋滋事罪的屢見不鮮。

  在這起事件中,相關視頻還被人傳到網上。上傳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上傳者是否對視頻做了有效處理。如果對人物面部和隱私部位均做了模糊處理,僅僅對事不對人,則應視為合法的社會監督行為。如果僅對人物的隱私部位做模糊處理,熟人能輕易認出事主,那麼,即便反映內容屬實也將構成侮辱行為,需要按照情節與結果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輕則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規定,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否則將承擔民事責任。2012年,一女子懷疑丈夫有情人,通過調查發現屬實,於是在自己的微博上發布大量侮辱第三者的內容,最終被法院認定損害他人名譽權,判處其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登報致歉。

  情節較重的將承擔治安處罰責任,治安處罰管理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將被處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侮辱罪。比如2013年,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陸豐市一服裝店店主蔡某將顧客視頻截圖發上微博求人肉搜索,兩天后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后店主因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如果對不雅視頻未做任何處理,那麼上傳者還將涉及傳播淫穢信息類違法。

  目前,當地警方已表態,上傳裸體視頻的行為構成違法。我們期待警方能進一步查實情況、查明証據,對這起事件作出准確的定性與執法。“通奸者”也有不被侮辱的權利,他們在得到應有的法律處罰的同時,也有權得到應有的法律救濟。對於普通民眾而言,也要在這起事件中吸取教訓,不要以正義之名實施過激行為,偏移法律軌道。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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