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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司法雖有起刑點,貪腐必須零容忍

高路
2016年04月19日09:40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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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司法雖有起刑點,貪腐必須零容忍

  隨著兩高司法解釋的出爐,議論多年的貪污罪、受賄罪起刑點的問題也水落石出:將兩罪量刑“數額較大”的一般標准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此外,“數額巨大”的一般標准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准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有人不理解,為什麼反腐越來越嚴厲的當下,量刑標准不降反升﹔有人則擔心這會不會向社會傳遞一種更寬鬆的信號。人們其實並不擔心那些老虎們能不能得到懲治,因為不管是十萬的標准還是三百萬的標准,都遠遠低於現實貪官的胃口,他們一定會得到法律的嚴懲,但大家都很關心的是那些三萬元以下的怎麼辦?

  光從數額看,新標准的確有一種向后退的感覺,但如果深入研究這份司法解釋的精神就可以發現,這不過是在履行罰當其罪的司法原則。任何法律都有量刑標准,這種標准也必然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所調整。1997年修訂的刑法量刑標准,至今已經有近20年的時間沒調過了,迫切需要根據新的情況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

  法律上的零容忍不等於零起點,零起點雖然嚴格,但會加大司法成本,在經濟生活日趨復雜的當下,未必是最好的應對辦法。當我們把視線從起刑點上移開時可以發現,事實上,最新的司法解釋不是鬆了而是更嚴格了,比如在量刑上除了數額以外,增加了情節的標准,這份嚴厲體現在新增了終身監禁的法律條款。以前大家擔心一些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貪官可能借死緩這一通道,實現減刑的目的,但終身監禁的條款堵住了這一可能的司法漏洞。司法解釋可操作的標准不是模糊了,而是更清晰了。比如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中的“財物”概念擴張到“財產性利益”,將利用“身邊人”腐敗也納入受賄故意。

  這是一份嚴肅認真的司法解釋,著眼於解決突破困擾反腐的難點空白,而不是好高騖遠式的迎合社會喜好。這也不意味著對腐敗容忍度的提高,國法鞭長莫及,還有黨紀政紀,不能追究刑責還可以追究違反黨紀政紀的責任,可以免職、可以降職,甚至可以開除,懲治腐敗的手段並不缺乏,嚴格執行一樣能起到威懾的效果。而黨紀政紀對官員的職業操守要求理應比國法更嚴格,如果貪官們以為拿點群眾的好處,貪點小便宜可以不受懲罰,恐怕是打錯了算盤。

  兩高的司法解釋也對黨紀政紀的執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留下的空當需要黨紀政紀及時補位。司法有起刑點,但是對貪腐隻有零容忍。拿群眾的一針一線都是不允許的,而我們的黨紀政紀就要體現這種嚴格,不能眼裡隻有大案要案,監督工作還要深入到官員、公職人員甚至其親屬的工作生活當中。能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能不能體現出“零容忍”的威嚴來,這才是要害所在。

(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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