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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懷孕要排隊?“家規”豈可大過國法

林琳
2016年04月06日09:34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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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社評】懷孕要排隊?“家規”豈可大過國法

近日,多家媒體對河南鄭州中牟縣女教師生育二胎需排隊一事給予關注——二孩政策放開后,中牟縣第一高級中學向全體教師下發通知,明確規定了各個學科可以懷孕二胎的教師名額,且指標不用過期作廢,懷孕后還可能被轉崗。學校領導多次表示:“做不到就走人!”當地教體局相關人員稱:“國家政策下來了,具體到一個單位了,肯定要以單位為主……”

中小學裡,女教師居多,如果扎堆生二孩,顯然會影響學校的教學安排,所以學校想對女老師的生育問題“宏觀調控”一下,其實可以理解。問題是,這種調控以什麼樣的方式方法去實現。教書育人的地方,循循善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難嗎?非要採用這種強硬和簡單粗暴的做法嗎?

方法不恰當背后,其實是一種偏誤的觀念在作怪——你既然是我的員工,就得聽我的,國家法律像“縣官”,內部規章制度是“現管”,“縣官”不如“現管”。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我國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對已孕女性的保護也越來越多,企業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等,都是不被允許的。

而從法的效力和位階上來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其效力是遞減的,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沖突。不難發現,一些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很低。當然,這不是說職工沒有必要遵守內部規章,而是說內部規章不能與國家的基本法律法規相沖突。

現實中,這種把內部規章看得比國法重,制定或者踐行的“家規”違背國法意圖、內容的情況時有發生。比如,有的企業明文規定,“職工上班時間不准喝水、上廁所”﹔有的企業要求員工剪同一款發型,否則予以辭退﹔有的企業規定各種懲罰員工的奇葩手段,爬樓、下跪、裸跑之類﹔有的企業加班隻管飯不給錢……

出現這些情況,首先是因為不懂法、不畏法,法治意識淡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法治思維。如果每個用人單位都心心念念自己的“小九九”,動輒用“家規”去對抗國法,還不受任何懲罰、沒有后果,那麼國法的威嚴如何彰顯?一些基層地方和單位應該明確,“家規”可以有,“家規”的框是國法,出了框的“家規”其實是違法。

其次是不尊重員工的利益和訴求。休息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育權,這些都是法律明確賦予職工的權益,一些用人單位之所以在這些權益上設坎兒設阻,還是因為沒把職工當回事兒。相較單位的強勢,“飯碗”掌握在別人手中的勞動者顯然沒有太多選擇。

法律一旦頒布實施,其調整范圍內的人和事都須受其約束,不能附條件執行或在執行上打折,也不能強制設定額外的義務。企業欺負職工可以找到一千個理由,維護職工權益的辦法隻有一個,依法辦事,“不越雷池半步”。

此番對“家規”與國法之間內容和效力的討論,不僅僅是在為女教師的生育權鼓與呼,而是在為所有勞動者的權益伸張,“家規”也要守國法,這一點沒有商量的余地。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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