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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全面禁止電動車是下下策

何勇
2016年03月31日09:33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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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面禁止電動車是下下策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29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50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廣州擬對電動車等非機動車、摩托車實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營運),其中對於電動車,首次明確規定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無論其是否符合國家標准,違者按每售一輛處以2000元或者最高5萬元的罰款。(3月30日《新快報》)

  近年來,不管是廣州,還是全國其他城市,電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我國成為名符其實的“電動車大國”,最根本原因就是社會對電動車有著極大的需求。相比較而言,電動車具有諸多優勢:價格低廉,家家戶戶都買得起,還不用限牌,停車位又好找。而且,在城市擁堵的當下,電動車在市區跑起來,平均速度不比汽車慢。換句話說,騎電動車出行很方便。更何況騎電動車比開汽車更環保,符合當下倡導的綠色生活理念。

  不可否認,在現實中,電動車的安全風險確實顯而易見。電動車一般屬於非機動車,但大多城市並沒有建設單獨的電動車專用的慢車道,使得電動車不是擠在機動車道,就是搶佔人行道,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根據統計數據顯示,近幾年廣州市交通事故數量逐年下降,而涉及“五類車”的交通事故不減反增。

  但是,隻因電動車存在安全隱患,就一禁了之,這顯然是典型的因噎廢食的懶政之舉,無視市民的出行需求。事實上保障電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全面禁止並非唯一的選擇,更不是最優的選擇,是徹頭徹尾的下下策。相反,電動車的安全與便民之間從來都不是一道單選題,而是一道多選題,關鍵在於政府監管水平是高還是低。

  首先,如果說電動車速度太快,不規范,那麼就限速、就規范。國家已經出台了電動車標准,對於電動車的重量、速度都有明確規定。換句話說,隻要禁止超標電動車即可,沒有必要全面禁止電動車。其次,如果說電動車搶路權,那麼就給電動車分配路權,明確責任和義務。城市逐漸建設電動車專用車道、慢車道,在沒有條件實現的情況下,明確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自行車道上行駛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給其分配相應的路權即可。再次,平民階層很多人買不起汽車,而騎電動車最方便,豈能剝奪他們的出行權利。第四,請看我國台灣省,城市道路狹窄,但至今滿大街電動車摩托車,也沒聽有多少人抱怨,不要覺得自己有了汽車,就覺得電動車礙事了。

  可見,全面禁止電動車是下下策,完全無視市民的便利出行。最關鍵的是,全面禁止電動車的理由縱有千千萬,卻始終沒能拿出一條可以讓市民信服的真實理由。相反,已經讓人們覺得全面禁止電動車的真實目的不過是為了追求城市面子,為了所謂的“國際大都市”形象,損傷了政府公信力。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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