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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保護網絡版權就是保護文化發展

路中林
2016年03月16日09:24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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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網絡版權就是保護文化發展

網絡版權問題由來已久,近日,聶震寧、白岩鬆等32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呼吁加強網絡版權保護。

網絡技術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立法卻未能及時跟進技術更新,尤其是各國在網絡版權保護領域的立法大都有點“力不從心”。網絡侵權與以往侵權行為不同,以往針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大都彼此孤立、“分門別類”,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復制權如是定義:“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而網絡侵權、盜版行為不僅常常同時具備所有這些屬性,還不斷開發出新的“復制”方式。信息在網絡上傳播、擴散得極快,若不能順藤摸瓜查找盜版源頭,法律規定的賠償往往也隻能落空,即便最后順利得到賠償,所獲數額也根本不足以抵償損失。最近幾年影視作品、游戲產品,特別是音樂作品的網絡版權保護工作卓有成效,這一方面是因為影視、音樂制作公司在源頭進行了日漸完備的版權保護,另一方面則應歸功於政府相關部門在這些領域監督和打擊盜版工作的持續進行。

不過,文字作品面臨的網絡盜版情況似乎沒有根本好轉。聶委員舉了一個自己的例子,他發表在報紙上的一篇文章,被各大網站轉載后卻沒有一個人同其聯系授權、更沒有人聯系其支付報酬。此類情況,相信絕不少見。《著作權法》保護廣義的發表權、署名權等財產權和人身權,在網絡空間發表的文字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著作權法》等沒有根據網絡傳播特性適時做出調整,隻能增加追責落空的風險。如根據“避風港原則”,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若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提供空間服務而不制作網頁內容,一旦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就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將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應該刪除哪些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面臨訴訟時,未經授權轉載相關內容的網站隻要及時刪除信息,便不會留下侵權的証據和痕跡,這就使文字作品在網絡傳播中變得格外廉價,甚至分文不值。以新聞媒體行業為例,過去傳統媒體一直是新聞產品的提供者,但網絡化大潮之下,不少媒體開始通過拼貼網絡流傳的邊角料來假充新聞。無論是“貨真價實”還是“七拼八湊”,“成本”都極其低廉。

全國人大代表阿來說:作家維權困難,常讓人感覺“得不償失”。這可不是小問題,它實實在在地同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盡管我國網絡文學產業看似一日千裡、蔚為壯觀,但劣品不少。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創作優質作品“得不償失”。要改變這一情況,讓文化產業在網絡時代不僅有量的增長,更有質的提升,就需要在版權保護方面消除文化工作者“維權難、難維權”的顧慮。

委員們提出“盡快完成《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建議,這的確是極為合適的切入點。網絡侵權,特別是針對文字作品的侵權,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均需根據新的形勢作出新的規定,實現賠償和損失基本對等。同時,借鑒政府在影視作品、音樂作品等領域保護版權、打擊侵權的經驗,鼓勵網絡版權正版運營,督促網站建立並完善版權保護平台,加強對文字作品傳播路徑的監管,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版權、使用正版的風氣和氛圍。

(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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