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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平冤糾錯的歸宿不在個案而在制度

王琳
2016年03月14日14:30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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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平冤糾錯的歸宿不在個案而在制度

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法檢兩家職能不同,報告內容也迥異,但對平冤糾錯的濃墨重彩卻是共同的。

如周強院長在報告中稱,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各級法院對66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強審判監督,各級法院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糾正陳夏影綁架案,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錯案件,從中深刻汲取教訓,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曹建明檢察長也在報告中強調,健全冤錯案件源頭防范和發現糾正機制。認真審查每一份申訴材料,發現有冤錯可能的及時調查處理。建立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制度。勇於自我糾錯,對檢察機關從當事人申訴或辦案中發現的“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案”“許金龍等4人搶劫案”“楊明故意殺人案”等冤錯案件,分別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已依法再審改判無罪。

平冤糾錯不約而同出現在“兩高”報告中,當然不是要“表功”,而更多傳遞出一種自我警醒。個案上的有錯必糾,是實現司法正義的需要。但平冤糾錯又不能止於個案。在傳播效果上,可能受眾更願意看到個案寫進“兩高”報告,在推進司法的實質進步上,構建有效的防范制度更應成為關注的重點。

事實上,就個案的平冤來說,制度化糾錯的進步已逐漸顯現。如“兩高”所列舉的“陳滿案”、“錢仁風案”等,就是檢察機關嚴格按照事實和法律向法院提出監督糾正意見,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宣告被告人無罪的。而在過去,平冤糾錯更多是在“真凶出現”或“亡者歸來”等偶發因素的推動下,才得以完成的。

制度防范由於沒有戲劇化的個案沖突,更容易被忽略。如在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就有這樣一段表述:我們對近年來糾正的冤錯案件進行深入剖析,深刻反省檢察機關自身在批捕起訴、訴訟監督等環節存在的嚴重問題和沉痛教訓,著力完善糾正和防止冤錯案件的常態化機制。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監督糾正濫用強制措施、違法取証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1874件次﹔對不構成犯罪或証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

非專業人士看到這些數據,也許很難知道這背后的意義。其實,一宗錯案的生成,從立案到偵查到批捕到審查起訴再到審判,這整個刑事司法流程都可能出了錯。而隻要中間有一個環節能夠有效封堵,錯案就走不下去。在這些督促撤案、糾正違法、不批捕和不起訴的數據背后,有多少可能的錯案終結於此,很難去精確統計。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沒有審慎而嚴格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不批捕、不起訴等,就一定會有新的“陳滿”或“錢仁風”不斷涌現。治病於生死邊緣的扁鵲固然可稱良醫,治病於未發之前的扁鵲大哥更是司法防冤止錯的榜樣。

(作者是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編:顏子昂(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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