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慈善立法,讓陽光慈善引領社會善行

堪稱“十年磨劍”的慈善法日前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作為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這也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法律,如獲通過,勢必對慈善事業的發展和規范產生深遠影響。
自2005年9月民政部正式提出立法建議,慈善立法在我國歷經十余年時光。其間,相關部門作了充分的調研和征求意見,並有5部民間建議稿同時公布,在廣納民智和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法律草案,慈善法因而也被譽為“開門立法”的典范。
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的慈善事業伴著風雨疾步前行。一方面,社會的慈善意識高漲,全國慈善捐贈總額從2006年的100億元,增長到2014年的1000億元﹔常參加慈善活動的志願者達6500多萬之眾。另一方面,行政手段的過度干預,“逼捐”、“索捐”等不時出現,違背了慈善自願的原則,而一些慈善機構的不透明運作及類似“郭美美事件”的曝炒,也令慈善業屢屢蒙上陰影。
而在更廣闊的社會層面,各種求助和募捐行為魚龍混雜、真假難辨,不僅混淆了善惡界線,也考驗著社會慈善事業的持續性。有的企業個人面對媒體公眾高調“豪捐”,事后卻反悔拒不認賬,將慈善當作騙取名利的工具﹔有的人借助網絡自媒體求助募捐,籌得巨額捐款,遠超其實際所需,又缺乏監管,令捐助者疑慮叢生。近年更不時有媒體曝出一些“詐捐”行為。凡此種種,既讓社會的慈善環境變得駁雜混亂,也挫傷了人們的善心。因此,慈善立法正當其時,也亟待提速。
慈善法草案對慈善組織的設立、運作,以及相應募捐行為、善款使用、賬務公開等均進行了規范,試圖打造陽光慈善環境。這對消除人們伸手施援時“不放心不信任”等心理大有裨益。而在立法過程中,公眾和輿論的關注點也多集中於“規范慈善”上。應該說,無論從回應現實吁求還是為著慈善業的根基穩固,這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但是,作為一部“善法”,慈善法更深遠的意義還在於“揚善”,即通過淨化、規范慈善環境,令社會大眾放心行善施愛,為慈善事業保駕護航﹔同時,在立法上對慈善捐助等給予稅收優惠和傾斜,調節社會財富的流向,依靠社會力量幫扶底層困難群體,讓危難者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
慈善自古便是不可或缺的社會自救機制,其實也是社會的“穩定器”。國人常感嘆於一些西方國家慈善業的發達,不僅富人樂善好捐甚至“裸捐”,尋常百姓也踴躍參與慈善活動,這固然有宗教傳統的因素,但更重要的還在於慈善法規的完善和給力,雙重並舉之下,慈善有機地融入人們日常生活中,形成整個社會溫馨自然的慈善文化氛圍,從而使落難落單個體得以生存。
在致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當下,我國仍有5500多萬貧困人口,要讓這個群體盡快脫貧,既要靠政府擔責,也要靠全社會積極參與,這就需發揮慈善調節社會財富“三次分配”的杠杆作用。慈善法在其中可以擔當重要角色。總之,慈善體現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進步程度,而要推動其健康有序發展,則必須有法律的護航和引領。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