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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媒體報道別把違法當犯罪

馬岳君
2016年02月25日09:21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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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媒體報道別把違法當犯罪

  在做新聞報道特別是法治新聞報道時,首先應該做到下筆嚴謹

  近日,上海一名懷孕三個月的准媽媽,被一出租車司機搶劫並殺害。這本是一起並不復雜的刑事案件,但是,卻因為一份“無犯罪(違法犯罪)記錄証明”而鬧得沸沸揚揚。

  據悉,該犯罪嫌疑人是經過正規程序引進上海的河南籍出租車司機,按規定在入職前須提供戶籍地派出所出示的5年內無犯罪(違法犯罪)記錄証明,而這個在入職兩年前因涉賭被行政拘留過的司機,卻順利出具了正規的各類証明材料。於是,無數媒體都拿証明材料說事,希望公安機關能夠進一步加大調查力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然而,筆者幾乎搜索了關於此事的所有報道,卻發現一個問題:公安機關究竟開出的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還是無犯罪記錄証明?各家媒體是眾說紛紜。事實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無犯罪記錄証明”與“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完全是兩個概念。

  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也就是說,隻有觸犯了刑法的,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才稱得上是犯罪。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本案當事人因涉賭被行政處罰,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沒有達到犯罪的標准。

  因此,此事件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出租車公司要求出具的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公安機關出具的也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責任在公安機關﹔第二種情況,出租車公司要求出具的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証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是無犯罪記錄証明,公安過關了,責任在公司﹔第三,出租車公司要求出具的是無犯罪記錄証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是無犯罪記錄証明,公安機關屬於躺著中槍。

  遺憾的是,截至目前,所有的報道、轉載的媒體,沒有一家對“出租車公司究竟要什麼”,“公安機關究竟出具的是什麼”的原始材料進行過調查(也可能有,筆者沒有搜到),沒有一家媒體能給出一個原始答案。

  同時,在本案相關報道中,不少媒體都稱出租車司機有前科,而事實上,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也就是說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而僅僅曾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之為有前科。再如本案中的“無犯罪記錄(違法犯罪記錄)”的証明材料,這種証明材料也不是每個用工單位都可以隨便要求開的,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裡的人,就包括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絕大部分刑滿釋放人員應當享有與普通公民同樣的權利,特別是在社會就業中,不應該受到歧視。當然,在一些特別場合也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也是分等級的,有的要求無犯罪,有的要求無違法,有的可能連道德層面也有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2月19日召開的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提出,媒體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個人認為,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在做新聞報道特別是法治新聞報道時,首先應該做到下筆嚴謹。

  具體來說有三個方面:要激情也要冷靜。媒體需要有激情,遇到不平事就應當有不吐不快的沖動,然而,在報道過程中,媒體應當保持客觀、冷靜,不能被激情沖昏了頭腦,先入為主。

  抓眼球更要抓真相。媒體做新聞就要找新聞點,也就是所謂的抓眼球。但是,抓眼球更要抓真相,如今在網上,網友們最痛恨的就是一些所謂的標題黨,為了增加點擊率,制作的文章標題要麼與文章內容無關,要麼就是剪裁真相、斷章取義。

  講效率還要講專業。現代媒體已進入一個融媒體的新時代,對於每一個媒體人而言,新聞多、壓力重,講效率是必須的,但是講效率還要講專業。

  當然,媒體人畢竟不是法學教授,不能要求每個做法治報道的媒體人都得通過司法考試,但是,遇到問題,多打幾個電話,多問幾個為什麼,很多不專業的問題,還是能夠有效避免的。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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