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家女陈春秀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曝光以来,人们对她十六年错失大学青春的遭遇充满同情。陈春秀本人已提出“重新入学”,但被山东理工大学以“无此先例”拒绝。陈春秀的不幸并非个例。据报道,2018年以来,山东省教育厅系统清查发现200多人的高校学历需要被撤销,这意味着有200多人被“盗窃”了进入大学的机会,他们中到底有多少人对学籍存在诉求,值得关注。
尽管已然大龄的受害人在“沉冤昭雪”后是否应该踏进校园圆大学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考虑,但高校为被顶替的学生提供进入校园的途径,不仅有法律上的应然性,管理上也有可操作的实然性。
高校和学生的关系,具有民事履约和行政管理的混杂性,高校录取学生,是回应了特定学生发出的报考要约,承诺为他们提供特定年限和内容的教育服务。出现冒名顶替上学之事,意味着“债务人”向错误的“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真正的“债权人”未曾享受到指名给他的教育合同项下的权利,当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承诺,重新向其提供就学的机会。
具体而言,高校在冒名顶替案例中有三种角色可能性。一种是与冒名者所在地的招生部门勾结实施了顶替行为,即其作为债务人恶意不向已经被确认资格的合法债权人履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高校充分善意,并已经尽到了审核来报到的学生是否为应录取学生“真身”的义务。第三种情况是介于二者之间,概率也更大,即高校由于疏忽大意,未令自己“接受入学”的承诺有效到达合法的接收人,也未妥善审查发现前来报到的学生并非合法的权利人。
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高校有明显的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高校作为债务人的抗辩理由会更强些,但一方面,与被冒名者相比,高校的防冒名能力更强,法律应该把风险防范责任更多地设置在高校身上,不应轻易认定其已经尽心。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冒名者无法向被冒名者赔偿“读大学的机会”,因此,很有必要让高校作为特殊服务的提供者,重新向被冒名者提供服务。
可能有人认为,让陈春秀等被冒名者重新上大学“不现实”,这种“不现实”其实更多地在于受害者本人能否克服年龄、身心、家庭等各方面的困难,重新进入大学生集体生活状态,而不在于高校接纳他们的硬件困难。
如果高校在每年的招生计划之外,特事特办重置数目不算大的被冒名学生的学籍,主要也就是多准备几个宿舍床位的事,增加一个学生的边际成本相当低。此外,高校还可以依法要求冒名者赔偿自己重新安置被冒名者入学所造成的损失。
现在,高校中不乏三四十岁的研究生,出现几个比一般本科生年长十几岁的大龄学生,不会显得有多么突兀。而且,重返校园的被冒名者代表着对学习机会的极度珍惜,她们的身影也是校园正能量的一种体现。如果年轻学子们确实注目于那些大龄同学,那他们更应感到一种对自己的鞭策和激励。
至于十几年前录取时的专业已经被撤改之类的技术细节,解决起来就更不是问题了——按照当前的大类招生目录为受害人选择相近专业即可。
总之,被顶替者是否应当选择重新走入校园,值得他们自行权衡,但他们重新进入校园的权利应予尊重。有关部门应尽早确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