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行了重要部署,强调“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的范畴体现了开放内容和开放实践的新境界和新高度,也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研究提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更好地满足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要求,为对外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新阶段探路前行,也为全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制度型开放是必然选择
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走向制度型开放,是我国主动应对国际经贸规则挑战、自觉运用对外开放的内在逻辑的实际行动。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看,开放型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主动加入国际经济分工,引进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管理要素,接受、学习、熟悉、运用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第二阶段,对接WTO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体系,以开放促改革,统筹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分工。第三阶段,探索全面实现与国际经济贸易制度规则和管理标准的对接相融,通过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引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重点突破,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制度型开放适应从制造业领域开放向服务业领域开放扩展的趋势,注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的协同开放,要求从制度适配向体系建构转变,形成一整套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接受跟随者向参与贡献者和完善制订者转变,在推动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体现了中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能力的不断增强。
从制度层面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制度型开放作为开放升级的“新版本”,以“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为重要特征,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层面上深度探索的标志性内容。例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断升级的“负面清单”目录,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清单”列举的内容从最初的约190项已经减少到30多项。这种变化直观地体现了中国致力于扩大开放的实际行动、坚持不断扩大开放承诺的兑现,以及致力于在制度型开放层次上形成与国际经济在制度规则和标准等方面的无缝“对接”关系。
制度型开放所覆盖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具体内容,紧扣着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制度的相关方面,体现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公平竞争、诚信法治、追求效率的深刻底蕴。不仅如此,在规则和标准对接的基础上,伴随着经济交往的规模和人员往来频率数量的大幅增加,自然也会带来与观念文化、行为方式、价值标准等方面的交流和相互感知理解。
在规则标准和制度对接上,特别注重加强立法。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就是对开放所遵循的国际惯例、对外商投资和包括知识产权等各项权益的尊重保护做出详细具体的界定规范。为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有关部门每年发布“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已经成为一项常规性的政策透明性信息。同样,自由贸易试验区每年也会刷新并公布“负面清单”,从制度层面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发挥对外开放的“排头兵”作用
基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些年来的实践经验,2019年8月正式挂牌启动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形成制度型开放实践的新的“增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自身所拥有的相对成熟的管理运行体制和经验,致力于在经济管理制度规则和标准的体系性突破上有新的作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可以在吸收先行者经验成果的基础上高起点定位,在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产业融合”等方面有所推进。在推动制度型开放的实践中,浦东作为对外开放的“排头兵”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推进制度型开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力。一是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即要处理好自贸试验区点上“压力测试”和全国面上复制推广的关系。着力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应以深化制度创新、加强复制推广为遵循,但不能因为要复制推广就禁锢了思想、捆住了手脚,就不敢进行更大开放力度的“压力测试”。二是处理好内和外的关系,即要处理好自贸试验区自主开放和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或多边开放的关系。一方面,对于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谈判中的焦点议题,只要是符合我国改革方向和风险总体可控的,可考虑放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期望主导推动的规则体系,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探索形成一整套经验。三是处理好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即要处理好对各地自贸试验区差异化赋权和整体性赋权的关系,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探索。四是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即要处理好高度开放与高效监管的关系。高度开放以高效监管为前提,开放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监管能力的高低。各地自贸试验区在推动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应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建设。
对照制度型开放在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率先探索实现全面有机衔接、良性互动。加快建立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制环境。推动内外资企业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经营;率先试点快速确权和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率先探索建立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对标境外高水平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园区“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更好地支持国际业务运作。加快推进标准和认证国际互认,提升国际标准制订能力。扩大国际合作,利用相关平台推动国际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方面,探索更加体现法治化、市场化、便利化导向的评价标准,为完善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