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罚吃辣椒致员工晕倒,“励志”不该“毁人”

吕也玫

2019年10月21日08:19  来源:齐鲁晚报
 
原标题:罚吃辣椒致员工晕倒,“励志”不该“毁人”

  工作业绩没有达到公司制定标准,通常罚点钱就很让人“肉疼”了,没想到长沙一个养生馆想出了更“损”的一招:让员工生吃辣椒和苦瓜!今年9月底,长沙一家养生馆SPA组的杨女士,因当月业绩未达公司制定标准,被惩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就在连吃四根朝天椒后,杨女士胃部出现不适,并当场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而在杨女士休养期间,她被踢出了工作群。

  这家养生馆对业绩不达标员工的惩罚措施,明显地超过了人们能够接受的限度。让业绩没有达标的员工生吃辣椒和苦瓜,不仅严重损伤了员工的身体健康,还涉嫌违法。如今,养生馆虽然支付了这名员工在治疗期间的所有医药费,但这件事情还没有到画句号的时候。如何让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充满人性,应当是包括这家养生堂在内的所有企业接下来应该思考的问题。

  事实上,企业对未完成业绩的员工进行适当的惩罚,初衷是为了激发员工们的斗志与拼劲,敦促他们完成业绩任务,这本没有错,但惩罚的措施有很多,并非一定要罚员工吃生辣椒;否则,不仅是对员工们的不尊重,也是对员工们心灵和身体健康的伤害。

  而梳理相关报道可知,现实中,在惩罚未完成业绩的员工上,各自奇葩的惩罚措施可谓层出不穷,让人瞠目结舌。如沈阳某公司2名员工雨夜当街爬行,用跪爬来惩罚激励自己,还有吉林某公司十余名员工下跪爬行,“自我激励”等。虽说这些励志行为都是“自愿”的,但多半是员工害怕因不这样“激励”自己会丢饭碗罢了,并非真正的自愿。毕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来激发员工的进取心,都应考虑员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否则,脱离和舍弃了社会常识与生活底线,去要求员工“变态励志”,即使初衷再好,也与文明规则和生命规则相悖,理应被叫停。

  用人单位对未完成业绩的员工进行处罚,无论怎么处罚都不能伤害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这是底线。否则,这样的处罚不是单纯正常的激励,而是一种变态的激励,与体罚员工无异,属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来考核员工,但绝不允许制定体罚、侮辱或高额罚款的规定来惩罚员工。

  其实,员工未完成业绩,有很多原因,比如,任务定得太多,员工努力不够,销售环境发生了变化等,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员工尽职尽责了,就够了,不必过分处罚“激励”。如果想激励员工,不妨对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奖励,或者按照完成任务的比例发工资。因为在激励员工的斗志上,奖励永远胜于处罚。毕竟,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讲究的是以人为本,企业管理要具有人性化。换言之,企业要关心员工,尊重员工,而不是残酷、冷漠地对待员工。否则,不仅不能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还难以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企业长足发展。从这个角度上讲,罚吃生辣椒晕倒,值得所有喜欢对员工进行“励志”的用人单位好好反思。

(责编: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