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节目《问政山东》曝光了山东省平度市应急办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一事。据报道,记者发现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后,将情况反映给了当地安监办。10分钟后,就有人打电话威胁记者。此外,《北方新报》记者在乌兰察布暗访一起污染问题后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举报信息也被给了被举报人。专家表示,目前,举报人保护规定零散笼统,分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的制度和立法以保护举报人。(《法制日报》9月23日)
此前,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并不鲜见。2010年,《法制日报》引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称,当时有70%的举报人遭到过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其中有的受到单位排挤,有的受到心理伤害,有的仕途受阻,也有的“被跨省”“被精神病”。最极端的例子恐怕是,差不多10年前,河南沁阳市村民王好让提供一起抢劫案的线索,后案犯在监控过程中逃脱,残忍地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
举报人被反噬,不仅让好人受伤、让正义蒙尘,也严重损害了公民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同时,对于为非作歹、违法乱纪的那些人而言,也意味着无底线的宽纵。如上所述,那些伤害举报人的人、泄露信息的人,即便最后受到惩处,但伤害已经无可挽回。
其实,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相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并不少,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应的保护举报人条款。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十种情形,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印发举报奖励的办法。可以说,在法律乃至社会认知层面,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已有了一定的共识。
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清晰,而恰恰在于法律难以落到实处,且泄露信息的不乏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人。这不免让人不解,这些机关本该更有守法的自觉,为何却每每知法犯法?不管是山东省平度市应急办工作人员,还是内蒙古乌兰察布环保部门,抑或是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民警,这些人能够不熟悉法律?不知道保护举报人这一最起码的常识吗?
可见,举报人遭打击报复,不能总是怪缺乏“立法”,只要遇到困惑就呼吁立法保护。且不说从“立法”到“保护”还有不短的距离,就是有法,也需要相关机关和人员真正去践行。如果总是明一套暗一套,阳奉阴违,只想着通过勾兑换取利益,而完全无视法律的尊严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立再多的法,也无济于事。
要切实解决举报人信息泄露,遭遇报复的问题,一是要从制度层面强化信息管理,要构建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坚决杜绝那种“层层批转”、甚至直接把举报信给被举报人的做法,二则是要坚决斩断这些利益链条,让那些通风报信的人受到惩罚,让胆敢打击报复的人付出代价。很多时候,法治乱象的成因并不是没有相关法律对乱象约束,而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导致一些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因此,只靠立法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执法,方能让举报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