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行为, 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8月5日《北京青年报》)
“自热食品”最初是针对在受雨雪、低温等不利气候影响而不便使用明火或禁止使用明火的情况下,解决食用热食需求而设计的。所谓“自热”,其实通过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将预加工好的食材加热。常见的是氧化钙(生石灰)与水反应生成氢氧化钙放出热量,进一步由盐酸与氢氧化钙反应放出热量,其过程是持续且比较猛烈的。有实验证实,一些“自热食品”的加热包,遇到水后在3-5秒钟内迅速升温,温度高达120℃以上,同时释放出大量的蒸汽,如果这些蒸汽在密封的包装内,还可以引起爆炸。
不难看出,“自热食品”的使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不仅在动车、高铁这类设计有烟雾报警装置的环境下使用,可能引发报警系统,影响到车辆安全运营,还会在操作不慎的情况下,给使用者和他人带来危害,如蒸汽的灼伤等,在封闭空间和人群密集的环境中相对更危险。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动车、高铁禁止使用“自热食品”,并无不妥。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针对户外环境“不得已”的特殊加热方式,正在成为“懒人快餐”的消费热点,在网上乃至超市销售“自热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除了产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之外,这种产品是不是环保其实也值得探讨,一方面由于其“自热”的需要而大幅度增加了一次性包装物的重量;另一方面“自热包”所含有的化学物质,在使用后会形成一些有害于环境的污染物,这些都会对后续的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产生相应的影响。
可见,“自热食品”既不安全,也不环保,同时也比普通快餐价格高。消费者多被“自热”的噱头所吸引,商家贩卖的恐怕还是人们的“好奇心”。因此,对待“自热食品”还需更多理性共识,除了公共安全的考虑之外,也不能放任生产营销的无序泛滥,应通过有效调节手段防止其变成无视环境危害的“懒人快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