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突出了信用建设的动态性,不仅详尽规定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措施,还提出了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调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格局。得益于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等的发展,基本上构建起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介绍,自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起,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437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实际上,对失信人进行惩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核心是督促当事人改正。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就是为了在被惩戒对象深刻认识错误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基础上,给予其谅解。《意见》规定:“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信用之重要,自古以来被无数人强调过。小到个人,大到国家,信用都是安身立命、正常运转的根本,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这是信用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我们可以感受到,诚信中国正渐行渐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