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及好市民”评选表彰工作新闻发布会7月3日举行。据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今年,北京市将针对见义勇为认定和免责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相关损失,或将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所释放的除暴安良和维护公序良俗等正能量,历来备受推崇。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也许会对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有时还可能对自身造成损伤,由此引发了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买单,以及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者不因损失的买单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等尴尬问题。
应该承认,在侵害人和受益人都有明确具体指向时,见义勇为者不为损失买单不仅是共识,而且法律也进行了确认。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对见义勇为者造成的他人和公共财产损失,以及见义勇为者自身损伤的救济,作了明确规定。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侵害人和受益人具体指向不明,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自身损伤又该由谁买单?政府是否可以用公帑予以兜底?社会各界对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政府用公帑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自身损伤买单,不仅对广大遵纪守法的纳税人显失公平,而且在实质上既是对侵害人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为的纵容,也是转嫁了受益人维护自身权益本应付出的成本。毕竟,侵害人对自己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天经地义,受益人亦不能无偿地坐享收益。政府即使可以用公帑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其自身损伤买单,也应在买单后对侵害人和受益人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上述观点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在整体逻辑上却不能成立。众所周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政府的这种特殊地位,注定了其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法理上,见义勇为者的积极行为,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政府本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政府对见义勇为者代为自己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和其自身损伤理当买单。
同时,不少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之所以需要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在很大程度上还缘于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没能做到尽善尽美,政府对自身没能做好社会治理的行为亦应买单。尽管政府此举消耗了公众的纳税钱,但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其买单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纳税人的共同利益,对纳税人来说,无疑于理于法都有必要。显然,政府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及其自身损伤予以兜底,都是应有之义,完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更重要的是,政府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及其自身损伤予以兜底,有助于弘扬正气,引领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形成“路见不平众人拔刀相助”的浓厚共治氛围。故此,政府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及其自身损伤予以兜底,显然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