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试运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近期可能正式上线。新版报告采集信息将更细化、更全面、更精准。除借贷等金融信息外,新版征信将纳入更广泛的信息,如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低保救助、执业资格和行政奖励等信息。征信报告上一旦留下负面记录,可能对信贷获批造成影响。(见4月6日《经济日报》)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增多,确实需要一份翔实客观的征信报告来作为评估交易风险的主要依据。但将平等交易主体间违约或纠纷行为都列入征信报告,这一做法未必妥当,有权力越界和滥用信用评价的嫌疑。
法治社会中,公权力机关理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当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其一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建立的“老赖黑名单”制度,其二是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其三是交管、旅游等监管部门将交通违法、旅游不文明行为列入“黑名单”。
上述信用体系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自然有权依法评价某人系“老赖”;征信机构依照行政法规授权,也有权采集贷款、信用卡欠账等关乎金融交易风险的信用信息;交管、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归集整合个人的违法记录并无不妥。
从这一意义上看,在新版征信系统中纳入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信息就很有必要,因为这均属于执法、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个人违法失信信息。但电信业务、水费、电费等交纳情况,未必能如实反映个人信用状况。通常,提供电信、水、电服务的公司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相关费用如何缴纳、欠费后采取何种措施等事项主要受双方合同约束。而拒缴相关费用可能是消费者耍赖,也可能是经营者服务不到位,消费者投诉无门藉此发泄。消费者拒缴相关费用,是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只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费者应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后,其依然拒不缴纳的,方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必须强调,在信用评价已成为公民第二身份的背景下,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利益基础和法律授权。未经权威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或者将某个纠纷行为作为失信污点予以记载,有失公平。相关部门当保持对法治的应有尊重,不乱贴“失信”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