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和普通的审判之间、不同专业审判之间以及各种专业审判内部逐渐走向整合及体系化,这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作为落实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了国际商事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并就8月挂牌设立的上海金融法院和相继设置于杭州、北京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旨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都体现出对加强专业审判的重视。
作为涉外诉讼领域的专业性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深圳和西安设立的两个国际商事法庭,是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心之所在。国际商事法庭与即将组建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协调合作,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这些解纷方法的相互衔接,对于涉及“一带一路”的国际商事纠纷进行专业性的处理。
与此相对,知识产权法庭设置于最高法院层面,主要是负责对于专利纠纷等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旨在将此类案件的上诉程序集中到一个专业性的审判机构,以便统一裁判尺度并为科技创新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
和以上两种专业性审判机构由最高法院作为其派出或内设的法庭直接设置不同,金融法院仅设立于上海,互联网法院则分布在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地,且都适用第一审程序处理解决金融纠纷和互联网纠纷。显然,这些专业性法院的设置与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和互联网企业总部多集中于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地紧密相关,而金融和互联网又是当前我国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领域。总之,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重大政策方向相呼应,专业审判的推进在过去的一年里已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的亮点之一。
就专业审判的类别而言,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和金融法院都按照某个专门领域划分所审理的案件类型,属于传统意义上与特定部门法对应的专业审判机构。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却是种类众多在互联网上发生或者与互联网紧密相关的纠纷,其专业性更明显地体现于其原则上以在线方式(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审理案件。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广泛的信息社会化背景下,互联网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高度、普遍的关联,日益成为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呼应信息化技术和法律深度融合或者“嵌入”互联网的社会治理等内在需求及政策指向,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可以说是新出现的或者另一种类的专业审判机构。
展望今后的走向,无论是传统分类还是新类型的专业审判,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尤其是发挥程序的专业性等方面,都可能遇到种种挑战。例如,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审终审的专业审判机构,如何促进推动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并通过与诉讼的协调对接妥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将成为其面临的一道重大课题。而知识产权法庭在部分上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知产案件二审功能之后,对于分布于高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的特定案件一、二审或上诉程序仍有继续整理统一之必要。就上海金融法院和三地的互联网法院而言,有些情况下在管辖方面厘清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分界仍存在技术性的难点。互联网法院还将面对怎样尽可能地实现“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裁判”的原则性要求,以及如何适当结合线上和线下的程序进行等问题。
无论如何,与如此多样的专业审判发展势头相对应,通过这些专业审判机构今后的司法实践,专业和普通的审判之间、不同专业审判之间以及各种专业审判内部逐渐走向整合及体系化,这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成为全面提升我国法院的审判能力和实现审判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