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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端端:征地款遭截留,谁在挖坑?

2015年04月20日11:15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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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郑端端:征地款遭截留,谁在挖坑?

  近日,洪湖市新滩镇下湾村十余名村民反映称,该村4000多亩耕地于2012年被征用,两年多过去了,仍有2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既没到农户手中,也不在村集体,而是被悄悄截留,用于给公司放贷。(4 月19日荆楚网)

  从报道得知,新滩开发区69平方公里被武汉开发区“经济托管”,下湾村200多农户的4000多亩耕地因此被划入征收范围。村委会针对不同家庭和人群,按人均7万元、6.3万元、2万元、1.5万元等几个标准,将补偿款陆续打入村民手中。看似风平浪静,井井有条,实则暗流涌动,谁料因为涉及不同的补偿标准,出现了4660元/亩的差额,涉及补偿款差额竟然高达2000多万元。这笔钱去哪了?很快,全村炸开了锅。

  一边是新滩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这笔村集体的资金,现在我们借过来,用于园区建设。经过请示领导后,放到我们这,以公司形式运作。钱还是你们的”;一边是官方回应“这笔钱借给了镇里一个建筑公司,去年一年的利息190多万”,不禁纳闷了,两种“南辕北辙”的说法,村民该信谁的?而且,明明说是“借钱”,那作为债主的村民们怎么都不知道,他们同意了吗?债主根本都不知道的支出,如果有去无回,谁能放心?还有,“钱还是农民的”,那“100万一年给6万息钱”谁拿走了?“借贷一年利息190万”,赚钱可以理解,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那万一打了水漂,血本无归,这笔钱,村委会还会向村民“坦白”吗?被“蒙在鼓里”的村民的利益谁来保障?

  众所周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果被截留和挪用,首先应依法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回损失,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显然,既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要求,又有地方部门发文规定,洪湖市新滩镇政府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截留补偿款”,更为严重的是,明明已经严重违规,还要编造一个自欺欺人的理由“钱还是你们的”,简直强词夺理,机关算尽太聪明。这些行径,不仅反映了一些地方官员漠视群众利益的行政乱作为,更暴露了法治意识淡薄、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公权力的虚妄膨胀。还有,上级行政力量监督不作为,下级民意监督跟不上无疑给了公权力胡作非为的“豹胆”。

  笔者认为,“征地款遭截留”缘于权力脱缰,这样的“双簧”还要演多久?明显是当地政府提前挖了“坑”,只是村民浑然不知罢了。其实,这笔资金不是不可以借贷给公司,而是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法,不是由哪个组织或个人私自决定。即便是村集体的钱,村民理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只要征得村集体里全体成员同意,既可以由村集体代为保管,也可以分给村民个人。因此,相关部门要迅速出击,顺藤摸瓜,查明补偿款的真正去向,深挖背后的猫腻,到底是谁将补偿款“据为己有”,必须给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真相。

  事实上,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个极为敏感、农民极为关心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成为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要坚决杜绝征地款遭截留,一方面,建立健全和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赋予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制约村干部权力,避免少数人说了算,把“小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坚持定期检查、抽样检查和举报核实相结合,坚持群众监督组织化程序化,坚持各级纪检和监督机关督查督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使村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另一方面,健全征地补偿、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堵住现存的制度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让村干部没有搞权力寻租的空间,对截留、挪用征地款的必须依法追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责任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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