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宪政,我们就会想到英国和美国。我们提到这两个国家的宪政精神时,主要是两条: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以美国的宪政为例,我们来看看宪政的实际运作是什么情况呢?
实际上,制定宪法前,美国的邦联没有什么权力,甚至是收税的权力都没有,何谈限制权力呢?美国的制宪会议不是为了限制权力,而是为了急剧地扩张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还清国债。有意思的是,热衷于制定宪法的,都是那些债券的拥有者。而且,美国宪法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是在扩张权力。拿美国制宪之初的权力和现在美国的权力做一个比较,大家就清楚了。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当年美国制定宪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限制在美国已经风起云涌的民主事态。美国要召开制宪会议时,美国“国父”杰斐逊就反对,他从巴黎写信回来说,不能因为小小的暴乱就把风筝放出来吓唬院子里的小鸡。因此,说用宪法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显然也是有问题的。
回到中国,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关系,一直发展到今天,我们找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两条线索。而在西方,这一对关系表现为宪政与民主。西方学者认为,宪政与民主两者之间是冲突的,一直到现在,宪政派与民主派经常打架,这同宪政与民主在实践中的冲突是联系在一起的。
美国的情况与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不同。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关系走的是和谐的道路,我国学者一般不会认为民主与法治是冲突的,这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反映出来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有待深入研究。▲(作者是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