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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复旦投毒案的“翻供行为”

黄春景

2014年12月09日15:2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12月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12月9日《京华时报》)

消息一出,旋即掀起网上一片热议。复旦投毒案何去何从,关系到舆情和人心向背。但事实上,任何一名普通公民,只要他未被法院宣布剥夺某项权利,那么他便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复旦投毒案中的被告人也不例外。

虽然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也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互相矛盾”,是“最后的挣扎”,如此等等。但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方在法庭上的翻供或者“辩解”,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庭未做出判决之前,舆论不宜轻下结论,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翻供”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只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个说法。其实,所谓翻供就是推翻原有的供述。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关键要看他推翻的供述是否属实,如果原来的供述本身就是不属实的,翻供则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另一层面来说,即便被告人翻供,法院也不会就此认定某一或某些犯罪事实不存在了,一切还是要靠证据支撑。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翻供是一种常见现象,也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对于被告人林森浩而言,我们尤须理性对待他的翻供行为。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管窥复旦投毒案,翻供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如网友推测那样,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因为确实掌握了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有的结论。然而,二审辩方质疑黄洋死因的翻供是否能够被法院采信,其理由与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证据的有效条件要达成一致,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相关性、程序合法性。只有被告人的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也才可能会影响审判的结果。

所以说,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的翻供,我们不能对案件存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或预断。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司法人员确定被告人所提出的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何况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这样一句话:“即便一个凶手做出低于人类水平的罪行,我们还是要把他放在人类的水平上对其审判。”由此看来,对于任何人的审判,即便是罪大恶极者的审判,都应当保障其享有的权利。亦即说,法律以科学为依据的公平正义比案件的本身更重要。正视并尊重翻供的权利,体现的是法律的程序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翻供权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尊重,赋予被告人的翻供权,法律的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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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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