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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防范“疲劳审讯”需“律师在场”配套

杨涛

2014年12月09日15:0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防范“疲劳审讯”需“律师在场”配套

  10月7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有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10月8日新京报)

  所谓“疲劳审讯”是指采取熬夜、车轮战等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等方法,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疲劳审讯”所获得的证据,如果能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毫无疑问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如何能真正将疲劳审讯所获得的证据排除,是摆在司法者面前一大难题。

  长期以来,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非法证据的排除得到重视,但主要是集中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方面,疲劳审讯往往易被忽视。实际上,疲劳审讯的危害不容小觑,因为人的生理有个极限,到了一定的时间段不给予休息和相应的饮食,再强健的身体也难以抵挡,或许会就此屈从于侦查机关作出虚假供述。

  禁止疲劳审讯其实早就写入法律之中,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此条执行得并不理想。原因有三:一、并没有规定必须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二、所谓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到底是多长也没有明确规定;三、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如何在法庭上进行确认,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也没有明确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在现实中,能真正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寥寥无几。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侦查人员大多不会认为自己是违法办案;法庭也会要求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在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前是否进行了疲劳审讯或者刑讯逼供就不得而知了;法庭或许还会要求出示伤情鉴定,但疲劳审讯是没有伤情可验。

  根据报道,此次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明确规定“必要的休息时间”是指每次讯问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这种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能防范“疲劳审讯”,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一大难题,侦查人员通常会倾向于认为给予了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而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有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却无法进行举证。如果这一难题不解决,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同样会流于形式。

  在一些西方国家,“律师在场权”能比较有效地遏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此侦查人员就不敢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防范和遏制“疲劳审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法例,增设“律师在场权”。该条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在看守所的,无论是拘留还是传唤、拘传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都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律师可以在可视但不能听到的范围内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如果侦查人员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律师可以记录在案并在日后提交法庭。如此,防范疲劳审讯才能落到实处。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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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云儿(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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