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村民汪某在野外逮了87只癞蛤蟆,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此案引发热议。
捕捉癞蛤蟆入刑,当事人深感“冤枉”,一些网友也为汪某打抱不平,捉癞蛤蟆要吃官司,如此执法是否过于严苛?
实事求是而论,法院对汪某的判决不存在执法过度问题,理由源于,一是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于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被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捕捉野生动物20只构成犯罪;50只可依法刑事拘留。”可见法院判决有严格、明细的法律依据与标准,汪某被拘役并不冤。
癞蛤蟆之所以动不得,关键在有了“野生”“保护伞”。可“硬币”的另一面是,有几个农民知道癞蛤蟆属国法保护动物?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
《野生动物保护法》被一些地方视作“软法”,普法宣传教育很不给力,许多农民不知道有这部法律,更不清楚哪些小动物属法律保护范围。如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甭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或许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
可见,普法滞后的问题更需要反思与解决。法律之功能除刚性惩罚外,还具有教育作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人民群众广泛的宣传法律,让法律深入人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在使用法律“罚”之功能时,一定要做到先礼后兵,先教后罚。如果“不教而诛”,就难服人心,也有损法律的尊严与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