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对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12月6日《京华时报》)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防线,在司法领域,一旦出现疏忽或有失严谨就有可能酿成冤案,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因此,即便是很小的瑕疵也应当被极力避免。此次最高检发布的司法瑕疵处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为办案中出现的瑕疵道歉,并弥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进步,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
建立道歉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具体的瑕疵进行修补,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它的意义更在于检察环节多了一重纠错机制。有了瑕疵就要道歉,那么就会提醒办案人员必须更加严谨地对待工作,时时坚守司法公平底线。而司法领域做到及时发现办案瑕疵,并进行纠正和道歉,将会极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
翻看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不论是“赵作海案”,还是“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在办案中多个环节都存在明显瑕疵甚至漏洞,但在当年没有被及时纠正过来,最终造成了当事人蒙受冤狱多年。出现这样的冤案,当事人失去了宝贵的年华,司法的公信也因之受损。如果对办案中的小瑕疵都不放过,当能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而要更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对办案瑕疵进行道歉还只是开始,更应该建立细致的问责机制,详细规定对办案中各种有违司法公平精神行为的惩戒措施。
从司法的专业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罚,而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工作中保持高度的严谨性。从其职业性质来看,严格依法办案是职业底线,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都不应该有过错发生。在司法领域出现小瑕疵很有可能对应着较大的工作失误。因此,对司法瑕疵进行道歉的同时,不妨深入追查瑕疵产生的原因,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人,真正起到警示作用,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更严重的工作失误,挤压司法腐败的滋生空间。
只有建立了严格的问责机制才能保证责任真正落实到位。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此次规定时强调,禁止将执法错误降格为司法瑕疵。而要实现对执法错误与司法瑕疵的严格区分,仍有赖于细化的、完善的问责机制,让责任追究不再是轻描淡写、推脱敷衍式的。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份,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该意见意图通过责任终身制,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冤假错案。这也是在重申: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背负多大的责任,而一旦权力运用超过了法律授予的界限,那么就必须受到相应惩戒。对于司法权力而言,责任追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最终实现时时监督、及时纠正、有错必改、违法必惩,不给小瑕疵继续恶化下去的机会。
文/寇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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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