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划出了三条“红线”:一是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二是耕地红线不突破,三是农民利益不受损。其中,第一条“农地公有”可谓红线中的高压线,最碰不得也最紧要,是对一段时间以来“土地私有化”非议的郑重回应。
八二宪法第十条明确规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关于所有制的规范已经非常清晰、权威,不存疑点。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打着为农民“谋私权”“享红利”“要自由”的旗号,鼓吹土地私有化。
究其实际,这种自由,不过是为满足资本、特别是工业大资本的利益罢了。一家一户的农地私有化,表面上看给了农民“完整权利”,事实上却很脆弱,一经买卖便极容易造成人地分离、囤地积聚。集中起来的土地,或满足于资本的工业生产,或满足于资本的规模化农垦。而农民除了一次性获利外,再无收益,只能被迫地追随工业化、城镇化的节奏,继续忍受资本的二次剥削。
更可怕的,土地的私有化、资本化,还将破坏二元社会的“蓄水池”。以往只要老家有块地,就算在城里混不下去,总还有个着落,落叶也可归根。但失地农民可没有那么幸运,高房价买不起、想回头无路可回,弱势的个体怎么可能算计的过强势的资本?中国历史上,若干次的土地豪强兼并,无不酿成社会的动荡,到头来走霉运的,仍是流离失所的普通农民。
正因此,中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决不是自掘坟墓的“惊险一跃”,而是基于国情、基于农民切身利益的“适应性变革”。三条红线,勾勒出农村改革的铁三角:农地公有是耕地红线的前提,也是农民利益的前提。这个意义上,农地公有的红线正相当于铁三角的底边——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也有人说,农地公有会不会重回“一大二公”的老路?不然。公有主要指的是所有制层面,至于权利具体的实现形式,比如使用权,长期稳定的联产承包,早就为中央政策、法律法规所明确。近来,关于农地租赁、入市、流转,也开始了积极的试点,能够较大限度调动农民积极性。简言之,让土地升值,不止私有化一条路;农民福祉,放在集体所有的保险箱里,相对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