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每年的12月4日将不再是一个平凡的日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顶层设计的一项制度内容,这一天被确定为国家宪法日。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最核心”,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是制定、调整国家治理政策的基本依据。我们需要借助各种形式的宪法日活动,提高对宪法的应用能力,让宪法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常识。用法言法语来说,就是让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的运行机制中充分地实施、适用;在公务人员、老百姓的心中增强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在法治化进程的作用。
一、细化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义务。为此,应当通过设定以下制度,落实、细化立法的宪法监督:第一,由人大牵头负责制定本级的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计划,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及“文”),分别进行独立的和内容关联的系统性分析,按照五年为一个时间段,以距今最近开始的倒置顺序,开始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宪、违“上”(违反上位法)、违法情形的,直接要求制定主体进行修改或废止。第二,在地方性“规”、“章”以及“文”的制定过程中,设置立法、立“文”的宪法审查责任人制度,分别作为本级地方立“规”立“章”立“文”的必经程序,由该责任人(部门或受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宪情况进行先行审查。第三,地方性“规”、“章”及“文”在起草之前,起草者或受权起草者应签署《地方立法不违宪声明》。第四,将地方“规”、“章”及“文”中的违宪情况,纳入法治绩效考核体系,如经地方人大审查存在违宪情况,对制定部门、制定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均在法治绩效考核及相关考核中予以减分。第五,对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发布机关的首长规定为违宪责任人,在文件发布前,由首长签署《规范性文件不违宪声明》。
二、实化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是宣誓人做出的信仰法律、依宪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庄严承诺,是对忠诚宪法忠诚法律的庄严承诺。凡是受委托行使的公权力人,都应当忠诚宪法,履行宪法宣誓的仪式。对于这项制度的落实,应当考虑到目前政府正在积极放权的现实,特别是广东的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高,接权的基础好,实施情况在全国会比较先行,应当尽快由省人大牵头、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凡是接受委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接受委托时进行宪法宣誓,承诺遵守宪法、法律,保证行权不越委托、恪守法定程序。
三、常识化宪法日制度
《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普法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学习“法律”:遇到问题时知道去找哪部法律、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开展宪法教育,标志着普法进入了学“法治”的阶段,提高法的实践能力的阶段。就是说,宪法日不仅需要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更需要提高宪法意识,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宪法的实施。具体看,就是要让群众明白三点常识:一,尊重和遵守宪法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二,国家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公民必须忠实地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义务;三,每个公民都要有宪法信念。因为宪法规定着各项国家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没有宪法社会就没有了“规矩”,老百姓的私权利就会没有保障,公权力就会没有制约,这些都是宪法日里作为常识的宪法所应当传播的。
作者系广州市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