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2月1日京华时报)
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也都进了案卷,但法院在判决中却并未将之认定,确实容易引发外界的猜测。一方面,必须承认,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虽未采纳这6名公安官员的行贿证词,但并不能因此说明法院方面一定存在着“选择性”认定证据的事实。毕竟,尽管证词已经客观存在,属于检控证据,但仅仅是口供,并不能以此就断定确实有受贿事实,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最终不予认定,或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即便是这份口供目前尚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还需要进一步查证或排除,但鉴于被告人的官员身份,以及口供都来源于公职人员,这样的判决,理应事先作出公开解释,以防止引发外界猜疑,伤及司法公信。
事实上,此案虽已经为二审,但面对未被采纳的证词,检方也仍可提起抗诉。但案件判决后,法院方面和检方都未对此作出反应,这种沉默状态,难免令人生疑。如果说证词存在问题,当初又何以被检方采纳?法院方面是否已要求检方补充证据?这样的疑问不解答,或许难以止息外界对案件的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这数份供词的真实与否,不仅关涉到被告人王志刚的刑期适用问题,更与证人的命运极其相关。在这些人的供词中,行贿除了是为了摆平事务,更牵涉到升迁的问题。也就是说,证词一旦被证实,那么不仅行贿人将面临行贿罪的定性,眉山当地整个公安系统都可能面临较大的变动。
供词属检控证据不能不了了之,当地法院和检方都有必要对此判决作出及时的解释,以消除案件审判引发的社会疑虑。如果说这6人证词的暂不予认定,体现的是法院方面在审判上的谨慎、保守原则,是对于完整证据链条的尊重,那么,这样的坚守,也理当在透明中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