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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未到入罪门槛

王灏军

2014年12月03日08:55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未到入罪门槛

  依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新增个罪的前提是:案件已无法经由民事或行政调整,只能启动最后的救济管道——刑法了。而这个前提,目前恐怕并不存在。由此,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还没到入罪门槛。

  12月3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截止。就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的行为是否要入罪,多位刑法学家展开激辩。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认为,新闻报道应有一定自由度,即使报道有误,只要不是故意制造事端,将其入罪要慎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则表达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所有信息都应该是保密的,不应该披露。因此,规定情节恶劣者入罪还是有必要的,但对入罪标准应严格限定,既不能放任,也不能打击面过大。

  在人大审议之前,围绕修正案的讨论越充分越好。多位知名刑法大家就一个个罪展开激辩,是立法博弈走向深入的标志。“理越辩越明”,立法或修法就怕众声齐喑,不服从都吞进了肚子里。这样的“共识”只怕将来立法案通过了,也会增加执行难度。

  回到“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是否应该入罪。首先必须指出,并不是“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所有信息都应该是保密的”,因此都“不应该披露”。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三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若是法院的判决都不公开,社会和民众还怎么监督?所以,“不公开审理”针对的只是法庭“审理”阶段,而不是“不公开审判”。

  其次,一宗案件是否适用“不公开审理”,要到审判阶段才由法官确定。而在媒体实践中,类似对“不公开审理”所涉案件的信息披露,通常发生在案件到达法院之前。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但有什么权力约束媒体对一宗还未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报道呢?

  再次,媒体报道涉案新闻,可以满足民众知情权、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法院不能将“不公开审理”作扩充解释,并衍生出一宗“个罪”来方便自己,却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媒体报道同样不能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违反,诉讼参与人可以选择民事司法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介入调查,并启动行政追责程序。同时,依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新增个罪的前提是:案件已无法经由民事或行政调整,只能启动最后的救济管道——刑法了。而这个前提,目前恐怕并不存在。由此,披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还没到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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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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