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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志刚案”带来的思考

2014年12月02日00:04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从“王志刚案”带来的思考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被判刑15年的事情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还是因为这个案子中牵涉到6名涉嫌行贿的公安系统官员。因为在眉山市中院二审裁定中,维持了一审判决,对6名主动承认向王志刚行贿的公安系统官员作出了不予认定的裁决。这一裁决让很多对于现行法律不太熟悉的群众和思想观念还没有转换过来的一些法学人士来说是不可理喻的,他们认为已经有充足的理由怀疑眉山市青神县法院和眉山市中院在该案件中徇私舞弊,有包庇6名公安系统官员的嫌疑。更有一些不明所以的网友跟风起哄,认为司法不公。

  其实,稍微懂得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所以说,青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只要存在疑问,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不予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尽管6名公安系统官员自己承认行贿,并且按了手指,但只要这个证据链没有完整形成,就不能认定事实成立,检察机关如果认定证据已经确凿,就要提供出能够让法院认可的合理证据或者行使抗诉权。

  “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不出现冤假错案的最好办法。或许这6名公安官员真的行贿了,但是只要检察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去对他们提起公诉,他们一样还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法院还是一样可以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法院的任何判决都必须站在法律公平公正的的天平上,不能让任何外界因素影响,这才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或许,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无法查找到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而让这6名公安官员逃脱法律的制裁,但这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权利,只有在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前提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冤案错案,这也正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好诠释。

  文/图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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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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