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受害方有权拒绝凶手道歉?
背景 :再过一周的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将在上海高院公开庭审。公开的报道显示,林森浩父母三次寻求当面向被害人黄洋父母致歉,均遭黄家拒绝。昨天,一封出自林森浩写给黄洋父母的道歉信再次曝光,以“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为叹,表示“对不起叔叔阿姨,给你们跪下谢罪”,“希望你们能谅解我的灵魂”。
钱江晚报发表刘雪松的观点:在逝者已逝的既成悲剧面前,不少人将黄家以及希望杀人偿命的人们愿不愿意原谅、包不包容罪犯,当成了对另一个生命冷漠、甚至丧失了同情心来施以道德压力,这种强加于人的情绪是相当野蛮的。旁观者中,有“死则死矣、生则亦怜”的同情心,是真实的。那种感慨黄家悲剧不可回天、希望不让另一个家庭悲剧重演的情绪,也有着朴素的善意。但是,人情的伦理与法治的伦理是不是在同一个评判的标准上,却是另一回事。如果善意的愿望是希望法治为这一个高材生、这一个家庭网开一面,那么,这种善意便是在寻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例外,即便它是朴素的、善良的,也会因为给受害方父母所造成的道德压力,而客观上构成某种不带恶意的伤害。如果将面对杀人罪犯可能面临的极刑不持包容与同情的态度,就给对方戴上“人性麻木、漠视生命”的道德枷锁,那么,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性和生命含义的扭曲与偏执,所谓包容、同情与道德,也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大打折扣。
小蒋随想:这个世界不是你说一声“对不起”,对方就一定要回应“没关系”。因为,有些大错无法挽回,有些伤害痛彻心扉,这种巨大的痛苦只有当事人才能体会,某些围观者“越俎代庖”地认可道歉,还试图给黄洋父母施压,怎么看都有些伪善与不厚道。林森浩有道歉的权利,黄洋的父母同样有拒不接受道歉的权利。这两种权利谁也不可能凌驾于另一种权利之上,不过是站在各自的角度持守着各自的态度罢了。有人说,如果黄洋父母谅解了林森浩,法院在对林森浩量刑时会有所考量。但是,如果仅仅是如果,这种“如果”不能成为对黄洋父母的道德绑架。或者说,哪怕林森浩的道歉看上去再诚恳,黄洋的父母也没有“义务”必须谅解林森浩。这无关冷漠,也无关同情心,只关乎遵从当事人的内心感受与合法权益。借用多年前的电视剧《流星花园》中的一句台词: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什么?
“嫖娼门”过后,黄海波能否重火江湖?
背景 :11月30日,黄海波因嫖娼事件被拘留6个月后获释。12月1日凌晨,黄海波发布声明,向公众致歉。但是,部分网友对黄海波嫖娼一事不依不饶,希望继续对黄海波惩戒,甚至希望他“被永久性封杀”。
环球时报发表谭飞的观点: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相当大的公众责任,在公众形象方面,社会大众对他们有不同于普通人的要求,这是合情合理的。但同时要看到,明星们也是一个个优缺点并存的个体,面对不同诱惑,有的人人生难免沾染陋习,甚至铸下大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应该是社会对待明星的理性态度,落井下石甚至踏上一脚体现出某种情绪型偏狭。对这样的犯错明星,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对待,对错误予以批评,对认错态度肯定,公正公平。往前看而非一味纠缠过去,犯了错的明星才能在事件中真正受到教育、洗礼,也才有良好的心态幡然醒悟。我们社会是需要一个污点艺人永远成为耻辱柱上口水侵袭的焦点,还是需要一个能改掉缺点能更正面引导舆论、粉丝的公众人物典型?答案不言自明。
小蒋随想:破镜哪怕重圆,上面的裂隙还是清晰可见,要说这种人与事能再度回到完美无瑕的状态,恐怕是自欺欺人。就黄海波来说,就算观众再大度,可让其再演“国民女婿”之类角色,难道没有某种“违和感”?有人曾调侃,黄海波没有利用“潜规则”玩女人,而是花钱去嫖……但你真的认为这是在“表扬”黄海波,不是在反讽影视圈内更龌龊的污秽?所以,这没法为黄海波脸上“贴金”。作为公众人物,黄海波必须面对各界的品头论足,为自身做过的糗事“埋单”,哪怕时间漫长代价巨大,混这个圈子就是这般“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