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在该市文化广场举行集中退赃大会,向受害群众发还手提电脑、手表、紫砂茶壶、紫砂花盆、金器、玉器、摩托车、电瓶车、电瓶、书画等物品,还有部分现金,受害群众纷纷向公安机关赠送锦旗表示诚挚谢意。据宜兴警方负责人介绍,近期宜兴市宜城、城北、丁山、张渚、太华等7个派出所先后举办退赃活动,共发还现金30多万元、赃物600余件,总价值100余万元。(11月30日中国青年网)
退赃大会上退还受害人的赃物有现金有实物,实物从手提电脑、手表到摩托车、书画等各不相同,很显然,这些赃物不可能是同一起案件中追缴的,这些案件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被同时破获。不同时间不同案件中追缴的不属同一受害人的赃物,有必要在同一时间集中发还吗?
从受害人的立场来看,当然无此必要。因为,追缴回来的物品,摩托车急着开,现金急着花,手提电脑里的资料也急着用,自然是越早归还越好。但从公安机关的立场来看,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追回一辆摩托车归还一辆摩托车,追回一块手表归还一块手表,当事人顶多说两句感谢的话,一点影响都没有,一点成就感都没有,想想都觉得很没劲,哪有开个集中退赃大会,一群人围着说好话、一堆媒体围着拍照来得过瘾?
集中退赃大会是一次自我展示的大会,是一次自我吹捧的大会,在这样的大会上,相关人等满足了可怜的虚荣心,在媒体面前出尽了风头,也赢得了众多受害人的当面感谢和称赞。但是,受害人尤其是那些急于使用摩托车、现金、手提电脑的受害人是在真心表达感谢和称赞吗?他们中的一些人,是不是经历了一遍遍的催要,遭遇了一次次的白眼和推脱呢?
那些锦旗,又有多少是心甘情愿赠送的呢?警方拉起的横幅不可能马上做好,受害人的锦旗也不可能立等可取,这些提前做好的锦旗又是谁安排的呢?如果来自明示或暗示的索要,这与索贿受贿又有什么本质区别?至少是一种加重群众负担的行为。
如果说公捕公判大会或者游街示众还有一些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的作用,集中退赃大会则是纯粹的自我表扬之举。虽然,前者存在明显的违法和侵犯犯罪嫌疑人法定权益的现象,而后者则并无直接违法或侵权之举,但是,两者的存在对于相关人员和社会而言却都是多余的,都是应该被取消的。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公道自在人心,而不在自我表扬。群众对公安机关褒贬的依据来自居住区内治安状况的好坏,而对于这些,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不是从公安机关的自我表扬中感知到的。否则,理论上讲,集中退赃大会举行得越频繁,退还的赃物越多,只能说明辖区治安越差,有什么可表扬的呢?
文/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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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