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对防止非法干预案件的制度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据报道,近年来“案件过问登记备案制度”在广东、河南、辽宁等地已有试点,试点法院中干预案件人次大幅减少,承办法官减少了许多干扰。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领导干部以看似简单、轻松的“过问”的名义,随意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是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一大障碍,是造成司法不公,引发和激化涉诉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院系统的制度到党的中央全会的规定,从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到公开通报,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责,对领导过问、干预案件的预防、遏制和惩治,不可谓不严密,也不可谓不严格,但要真正做到这些谈何容易?
领导干部不得过问、干预司法活动,不得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原则。问题在于,这个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打折扣,一些领导干部有意无意干预司法,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一种下意识的思维,以至于他们有时竟浑然不觉。
比如,某地一名主政高官曾向媒体坦言:司法独立的问题,我是这么想的,打击黑恶犯罪涉及到那么多案件,几百个案件,每一个案件都非常复杂,我不让他们(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也不行,我也没有精力去干预司法审判……这名主政官员不经意的一句话,暴露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原来,当地司法机关之所以能够独立办案,不过是这名主政高官“让”的结果,既然他可以“让他们独立(办案)”,他一定也可以不“让他们独立(办案)”;而他之所以“让他们独立(办案)”,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他没有精力去干预司法审判,如果他有精力去干预司法审判,谁敢说他还会“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基础上,“案件过问登记备案制度”亟待大幅扩容升级。我们说,反腐败不但要从打击力度上震慑官员,让其“不敢贪”,还要在制度建设和思想建设上下功夫,让官员“不能贪”和“不想贪”。参照这个思路,严禁领导干部过问、干预司法活动,也是要让领导干部不敢、不能、不想干预司法活动。其中最关键的工作,就是要通过科学、严格的制度设计,让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活动,即便他们“有精力”干预司法审判,即便他们仍然“敢”干预、“想”干预司法活动,也因为制度防范措施太严、所受权力制约太硬而无从下手。
姜兆尹(北京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