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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逮捕权”的是与非

2014年11月27日15:03    来源:新民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不受逮捕权”的是与非

  潘高峰

  人大代表醉驾,上海警方提出刑拘请求,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居然未通过。听起来有些荒诞的事件,这两天成了媒体关注热点。

  普罗大众对法律不太了解,义愤填膺,认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完全是胡闹,这种事竟还要开会讨论,代表身份成了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懂法的人则明白,上海警方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发函提出申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法对事件进行表决,从程序上来说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为何设立这样的条款呢?联系上下文可以看出,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保护,是为了保障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这种源于西方的“不受逮捕权”,从初衷来说是积极的。

  但无可否认,从包括此事在内的不少案例可以看出,在新形势下,我国的“不受逮捕权”已经显得过于宽泛,对于所涉及犯罪是否与履职行为有关缺少严格界定,这无疑给个别人留下空子可钻。比如今年4月,青岛警方在办理山西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中,多次报请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不仅拒绝,而且要求公安机关汇报案情,致使案件侦办陷入困顿。要知道,当今世界即使是最早提出“不受逮捕权”的英国,唯一保留下来的权利是当议员被逮捕时,警察要通知议会议长。

  还要说一句的是,人大是立法机构,作为基层人大常委会的成员,即使不明白什么是法,起码也应该明白是非黑白,这个事件中出现反对一票、弃权八票的现象,说明九名代表不但没有法制观念,连最基本的是非也搞不清。这样的人如何成为人大代表,也应该好好查查。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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