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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家暴法律”不该对“同居施暴”袖手旁观

2014年11月27日09:11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郭元鹏:“家暴法律”不该对“同居施暴”袖手旁观

  作者 郭元鹏

  11月25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未婚同居发生家暴算不算“家暴”成为焦点之一。意见稿起草说明明确: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范围。(11月26日《重庆晨报》)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这是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范围的一个划定。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问题,将恋爱和同居期间的施暴行为摆脱在家暴法律保障的门外,是丝毫没有问题的。这是因为,恋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同居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既然,没有法律的关系确立,自然可以不受到家暴法律的保护。如果这个范围的划定是在30年前,是不会出现漏洞的。原来的时候,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陈旧。恋爱的事情原本也不多,多是媒妁之言。恋爱的事情也很单纯,仅仅是情感的交流和互动。恋爱的时间也很短暂,感到合适了就会迅速结合。受到观念的影响,同居也不会是多发的,没结婚就同居的事情是少之又少。

  可是,随着思想观念的更新,如今的恋爱和同居则和原来有所不同了。如今的恋爱基本上等同于同居,同居的时候则会和正常的婚姻差别不大,要说有差别也仅仅是一张盖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印章的小本本而已。如今的恋爱和同居除了没有法律名义上的婚姻之外,其他东西几乎和正常的家庭是一样的。尤其值得一说的是同居现象,他们也有锅碗瓢勺,他们也有宽大的双人床,他们也在“家庭”的屋檐下生活,他们甚至也有孩子。只是受到了种种制约没有结合,比如父母反对,比如无钱买房,比如四处漂泊。但是,这样的同居已经是事实上的婚姻了。

  我们在处理婚外恋纠纷的时候,还有一个对第三者插足的事实婚姻认定,对于非法同居给家庭造成伤害的还有时候会以重婚罪论处,这就说明我们对一些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的“事实婚姻”认定是承认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在制定家暴法律的时候,就不能简单的将恋爱和同居推出法律的温暖怀抱。

  最为关键的是,实际上恋爱期间、同居期间的施暴行为和正常的家暴是一样的,其带来的危害更是和普通家庭是一样的。而且,在这个开放的时代里,恋爱就意味着同居,同居的人群也越来越大,甚至在未来的时候,同居现象更会占据更大的比例。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多。

  我们出台家暴法律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是促进家庭的和谐,而如果我们将恋爱和同居排除在外的话,对于社会的和谐则是没有好处的,对于家庭的和谐也是没有好处的。

  恋爱期间的同居也是家庭形式的一种,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家暴法律岂能对恋爱期间、同居期间的施暴行为视而不见,袖手旁观?这也就让法律制定的本意丧失了。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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