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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建设应避免以“黑”制“黑”

2014年11月26日00:08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黑名单建设应避免以“黑”制“黑”

  目前各地各行业都兴起了黑名单建设热,黑名单开始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数据库。然而,由于部分黑名单没有联网,信息收集往往限定于具体行业内,没有和其他领域联动惩戒,导致震慑力大打折扣。专家建议,信用体系建设宜自上而下、统一规则、全面共享,避免出现“左手进了黑名单,右手继续赚黑钱”的现象。(11月25日《经济参考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同一张网,把不守信用的人和企业拦在网外,使之受到相应的约束,也让诚实信用的人和企业自由徜徉,享受无遮挡的政策阳光。但是,各行各业热衷于建设信用黑名单,行业之间无规范,地区之间规则不统一,容易给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和企业钻空子,“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另择地点畅通无阻。因此,信用黑名单建设,应当加速立法进程,没有立法的黑名单建设自然也会有失信用。

  信用体系立法,可以解决政出多门、自建自用、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现在,有逃骗税者黑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电子商务黑名单、农资黑名单……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应明确承担建设、完善、管理、更新、督促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其有权要求涉及单位及时编报、上传、更新、修改黑名单信息;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应从宏观角度入手,与各个部门形成网络,并使用统一的标准,规范各行各业的操作,便于各行各业各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高信用建设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杜绝列入黑名单的人与企业走失信、欺骗的老路。

  信用体系立法,要有规范的操作程序,有配套的信用促进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解决技术与网络的问题,包括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步骤及自动采集、人工采集的信息,如黑名单登记、更新、注销的时间、内容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完全责任职能部门和部分责任职能部门的工作,哪些是必须采集的信息,哪些是可以采集的信息。信用促进和管理规范解决对信用失信者的处理问题,即列入黑名单的人与企业在哪些事务中受到制约,其中,应包括不可变动的强制性规范和可执行规范,以及信息采集时间、失信因素与程度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将列入黑名单者的惩罚措施及时通知当事人。

  信用建设立法,是把公认的事情严肃化,避免情绪化、无序化、随意性操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或企业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而将其列入黑名单,是一件既十分严肃又充满争议的事情。没有权利相当的管理机构,没有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没有绝对保证的运营环境,没有科学、合法的常态机制,爱咋咋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身也会陷入争议不断甚至严重失信的状态。这样的信用体系建设,作用和公信力就可能受到影响,对失信人的惩戒也就难以有良好的效果。

  失信本是介于违法犯罪与道德缺失之间的行为,对失信者的惩戒怎样掌握好“度”,如何“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难行”,需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更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建设)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否则,自家建设黑名单,想到哪做到哪,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无异于以“黑”制“黑”,这与社会文明、依法行政是有距离的。

  文/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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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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