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被告念斌无罪。此前8年,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但他坚持上诉。此案的终审改判,被舆论普遍认为是十八大之后中国司法机关致力于纠正冤假错案的又一代表性案例。
念斌走出了牢狱,但并没有走出投毒案的阴影。据澎湃新闻网11月24日晚间报道,念斌出狱后两次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应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换言之,念斌又成了犯罪嫌疑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自由出境的。
网上立刻分为立场鲜明、观点迥异的两派。一派认为,念斌刚出狱就想办护照出国,这是“做贼心虚”,因此公安机关做得对,绝对不能让尚存嫌疑的“杀人犯”逃之夭夭;另一派认为,平潭县公安局因福建省高院改判念斌无罪而丢了面子,可能还会面临问责,现在对念斌重新立案,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
怀疑念斌“做贼心虚”是有道理的,福建省高院终审改判念斌无罪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依法判决嫌疑人无罪,因此这个判决并不能彻底洗脱念斌投毒的嫌疑。但怀疑只能是怀疑,不能作为剥夺念斌公民权利的依据。念斌既然被法院宣判无罪,他就和绝大多数公民一样,享有法律赋予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办理护照、出国的权利。有网友认为,除非念斌能够自证清白,否则就不能放他出国。这里需要重申的一个法律常识是,证明一个人有罪没罪是司法机关的事,念斌不需要替自己证明任何事情。
平潭县公安局是不是涉嫌打击报复,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所言,“法律没有规定宣告无罪的公民不能成为新的侦查对象,但列为犯罪嫌疑人要有新的证据”。平潭县公安局称“一切按程序办”,但并未透露“新的证据”是什么,只是反问打电话咨询的念斌的姐姐:“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洪道德教授称,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没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或者立案调查的依据。
如果不带任何情绪地看问题,现在既不能断言念斌办护照是想逃避法律打击,也不能断言平潭县公安局是在“公报私仇”。如果平潭县公安局真的掌握了有关“念斌投毒案”的新证据,那么依据现行法律,重新立案侦查就是合法合规的;随之而来的念斌被出入境管理部门拒办护照,也顺理成章。
问题在于,如果平潭县公安局始终不放弃对“念斌投毒案”的追查,即使法院一千次判念斌无罪,公安局也可以一千次将念斌作为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这样下去,念斌就会陷入公安机关对他无休无止的纠缠,这辈子都别想出国了。而这在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打着“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正义旗号。
一个人杀害了他人,作为替人民伸张正义的司法机关,难道不应该穷尽一切手段将他捉拿归案吗?就算只有一线希望,只有蛛丝马迹,也要追查到底,哪有明知一个人是杀人犯却放任他逍遥法外的道理?然而美国人不这样看。美国人认为,必须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侦查机关看某个人不顺眼,想找他的麻烦,就可以不停地调查他、起诉他,哪怕法院已经宣判这个人无罪,侦查机关依然可以找出种种借口对他进行立案调查,搞得这个人永无宁日。侦查机关如果想这样做,一个普遍百姓是完全没有还手之力的。
禁止两次困境的法律表述是,“不能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一个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试图使该被告人受定罪,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美国法律认为,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以重新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起诉和审判权力,就必须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禁止两次困境”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不得对被告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今天你若是问一个美国人,怎么看待当年的辛普森案,大多数美国人会告诉你,他们相信辛普森有罪,但支持法院的无罪判决,也不赞成重启对此案的刑事调查。并不是美国人天生就同情辛普森这个黑人橄榄球明星,而是美国人认为,相比某一个案件的结果正义,所有案件的程序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宁可看见法院放走一个杀人犯,也不愿意看见“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和“禁止两次困境”这样的法律原则受到挑战。辛普森再罪大恶极,他也只是一个人,他的为害能力有限;若法律原则被突破,那么因此而受到伤害的,有可能是每一个人。
说到辛普森案,最窝火的是洛杉矶警方。法院的无罪判决让他们颜面丢尽,不仅耗时数月的调查宣告白费工夫,还背上了“非法取证”的骂名,相关调查人员被问责。这个案子搞到最后,等于是警察替杀人犯承担责任了(如果辛普森真的杀了人的话),而且即便有了辛普森杀人的新证据,警方也不能重启调查,永远没有“报仇雪恨”的机会。因此,“禁止两次困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与处于绝对弱势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之间,法律倾向于保护被告人利益——还在于,提醒司法机关所有办案行为都要遵守程序正义。对于同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有一次机会,要想成功,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所有证据都有经得起法庭上的质询。如果嫌疑人被判无罪释放了,除非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进行调查、起诉,否则,即便明知他是个杀人恶魔,也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逃脱法网。
“禁止两次困境”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它起源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后来成为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只是辛普森案让它四海扬名。时至今日,这一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践行,还写进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般称之为“一事不再理”或“一案不两诉”。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确立这一原则,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传统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明知有可能是错案而不去追究,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就是普通民众也很难接受。
如果在同一起刑事案件中,给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两次乃至更多的追诉权,对被告人而言是一件相当可怕的事情,他将陷入公权力针对他的永无止境的纠缠中。如果这个被告人是被冤枉的——除非法院判他有罪,这种可能性始终存在——这就是过度使用公权力造成的对公民私权的侵犯。确立“禁止两次困境”的代价是,可能让一些货真价实的罪犯永久性逃脱,并且与我们经常高喊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这一口号相悖。但要知道,“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不可能达到,如果必须在“可能放走坏人”和“可能冤枉好人”之间作出一个选择,大多数文明国家的选择是“宁纵勿枉”。
念斌办理护照遭拒,被判无罪后公安机关对他重启调查,这件事注定要引起争议,而此事目前在法律上处于无解状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宣告无罪的公民不能成为新的侦查对象”。只要公安机关掌握了新的证据,就可以再次将念斌作为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进而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且在理论上说,这样的调查可以无休无止。依现行法律,没有迹象可以表明平潭县公安局是在打击报复,我们也愿意相信警方掌握了念斌投毒杀人的新证据,因而重启了此案的调查。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平潭县公安局真的将立案调查作为打击报复手段——我说的是如果——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可以拦得住它。
文/傩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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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