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代表”醉驾,县人大咋不许刑拘?
背景 :8月12日,在上海经商的张裕明因醉驾被松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张系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根据规定,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虽然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在主任会议表决中,却因赞成票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未获通过。
京华时报发表王云帆的观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旨在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行为民代言的职责而招致地方政府的报复,这种身份保障以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必备要件。人大代表在履行其代表职责之外,则不应享受未经许可不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护身符”。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中,除8张赞成票之外,还有1张反对票和8张弃权票。反对者因何反对,有何法律依据,不得而知;弃权者对自己的投票权所作的弃权更是轻率。不愿对人大常委会议案进行投票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又如何为民意代言?人大代表违法(醉驾)已是丑闻,再加上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刑拘请求“不予许可”,致警方正常执法失据,这样的法律漏洞不独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反思,立法同样应做修正。否则,将会有更多无视法律的人会想尽办法去捞取一张人大代表的“保护伞”。
小蒋随想:虽然人大代表的根本使命是为民代言、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行政者或主动或被公关后,将人大代表身份“发”给企业老板的情况。个中意味是,某些地方政府想方设法要获得商人的资金支持,一些老板同样希望“被回馈”政治地位乃至特权。由此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某些代表的选举过程未必真正反映民意,个别代表的任职动机“不纯”。第二个问题是,个别老板仰仗“特殊身份”自觉高人一等,行事嚣张霸气,甚至对违规违法有恃无恐。第三个问题是,地方管理者面对“特殊人物”犯事,在处理时畏首畏尾,依法公正性令人存疑。就本例而言,商人张裕明醉驾事实明确,涉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人大代表本应具有的品格自律、守法表率大相径庭。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更令人失望,诸多弃权票甚至还有反对票恐怕表明“对人不对事”,折射出该县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同样“失范”。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能否重现蓝天?
背景 :26日,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论坛上发言,对于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等群众建议,将进行论证。这一说法引发网友热议。当天下午,李士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论证单双号意见不意味着要实施,“我们不能没有研究就做出反应”。
新京报发表胡印斌的观点:对于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来说,任何简单、率性的政令,都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从而成为牵涉甚广的公共事件。而一旦单双号限行成为常态,必将给这个城市的公众带来深刻的影响。比如,此举会不会侵犯目前保有的几百万辆机动车相关人群的正当出行权利?又如,限行之后城市有没有做好相应的替代保障准备?目前的公共交通能不能化解因此带来的交通不便?所以,决策必须审慎,应该建立在科学、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单双号限行对于大气治理的贡献究竟如何,应该有相应的数据支撑。另一方面,限行涉及面甚广,尤其需要扩大公众参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评估考量。不仅要看到限行积极的一面,更要看到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决策惟有对负面影响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考察与评估,建立在最广泛民意基础上,求取民意的最大公约数,才真正符合公共利益。
小蒋随想:北京从2011年4月开始实施工作日机动车按尾号限行政策。理论上,每个工作日能减少20%的机动车上路。但平心而论,这几年北京的雾霾情况并未出现好转,反而还有加重之势。有人会说,如果不限行,污染可能更严重。必须承认,这种想法有其道理。但也要指出,限行不是万能的,污染物排放源头既是多元化的,更是多地域性的。例证之一是,北京市环保局曾提供数据,机动车排放的PM2.5占北京本地污染物总排放量的31.1%,那么还有近七成的污染源又该如何控制削减?例证之二,“APEC蓝”的形成,不仅有京津冀联手减排限行的功劳,就连山西太原都有多家企业停产配合。大范围的限与停也说明,仅凭一地的单一举措远不足以“扭转乾坤”。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意味着城市“动能”大幅削弱,工业停产影响劳动就业与经济,我们明白治污必须有舍才有得,但我们更要审慎评估平衡其中的利与弊,不能搞拍脑袋决策,更不能顾此失彼。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