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并不只是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责任清单也不可缺位
日前,北京市召开全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试点经验总结推广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士祥表示,去年以来,北京先后分三批取消和下放了审批事项381项,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减少审批事项三分之一的任务。今年,北京重点制定公布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行政处罚事项三个清单;明年,北京将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并于2017年实现权力清单全公开。(11月23日《新京报》)
今年年初,中央60多个部门就已公开审批事项清单目录。与中央政府的清单内容限于“行政审批事项”不同,一些地方的清单内涵更完整。例如武汉市权力清单中,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服务、行政征用等分条缕析,完整勾勒出政府部门的行政疆域。北京市虽要两年后才能完整公布清单,但抓住了一个关键问题:权力清单并不只是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责任清单也不可缺位。
要更好地制定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获得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相关的社会、行业组织和市场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效应。
首先,要明晰“权力清单”的内涵与外延。行政机关的许多权力,虽然不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呈现,却对企业、行业和社会公众有着重大而切身的影响。因此,权力清单要包括权力的完整内容,要将抽象而隐性的行政决策权、“喊停”权的触发条件和适用情形,在清单中详细呈现。权力清单要精准全面地限定行政权力,还需加入机构部门的日常职能、自由裁量、监管实施、责任义务等详细说明。
其次,要把握“权力清单”的要素和构件。权力与权利、责任等相伴相生,真正科学的权力清单,必然包括权利清单、责任清单等要素。毕竟,只有权力清单做到权责统合,才能成为市场与社会公众得以按图索骥的权利清单,也只有完整彻底的权力清单,才能给予公众据理力争的凭据,进而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蚀。
还需强调的是,削减公权力不当干预没有尽头,加强政府必要职责也应没有尽头。对于市场与社会可以自行治理、自行创新的事情,要坚决从政府的权力清单中撤出;对于政府应该担负的职责,要坚决纳入到责任清单之中。权力清单制度的本质,在于实现反腐廉政建设的源头治理,构建现代化的公共治理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清淤除障。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本质,才能全面完整地推行。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诸多巨贪案例表明,处于监督盲区和暗区的公共权力和资源,极易成为腐败得以产生的温床和源头。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摸清权力资源的家底,让权力暴晒于阳光下、公之于大众间,实现对腐败上游源头处的净化。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勤晒太阳常通风,执政生态良好,“腐虫”也就无从产生。
权力清单为公共领域的各个主体所树立的原则是: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对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法无禁止即可为”。通过理顺各方行动范围边界,树立各方行动准则,才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关系。只要我们能够严守三者之间的公共治理契约,不纠结于眼前权与利的得失,而是着力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化的治理在中国就一定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