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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关十天”的是与非

蒋萌

2014年11月21日15:2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央企大佬被降薪”会否遭遇变通博弈?

背景 :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将于2015年年初开始实施。据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2倍,任期激励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干得不好,已发放薪酬或将面临追索扣回;不得从下属企业领酬等。薪酬改革首批涉及中石油、中石化等72家央企负责人。

京华时报发表徐立凡的观点:行政化定酬的好处是,它可以即时启动,避免因现实阻力和无谓争议而造成滞后。改革启动后,央企主要负责人与职工的薪酬差距将从现在的12倍左右降到7-8倍左右。但一些问题也值得注意。根据改革方案,对于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央企负责人,将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但是,不同企业因为行业背景不同,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不同,难以划定一个统一标准。何谓干得好,何谓干得不好,如果没有可细化方案,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就可能成为新的“大锅饭”。又如,尽管明确规定不得从下属企业领酬,但央企的垂直系统仍然可能提供从子系统中获得变相收入补偿的各种机会。在国企改革所面对的更加实质性的问题中,包含着让薪酬改革充分发挥作用的路径。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国企在国家经济安全、社会责任、企业利润等多元诉求中,如何平衡之间的关系,定好自身的位置。解决了这个大问题,对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设定、考核才会更合理。既不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企业职工收入过于背离,又不与其岗位要求相矛盾。

小蒋随想: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曾发问:“为什么国企搞不好的时候你们骂我,现在我们国企搞好了你们还是骂呢?”个中原因固然复杂,但有几点是众矢之的。一是部分大型国企还具有政策与资源性垄断,垄断一方面推高了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也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基于垄断的高额利润,并不能反映经营与管理者的实际能力,一些国企高管的高额绩效奖励严重“失真”,必然引发社会不满。三是国企名为“共和国长子”,利润理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国企利润上缴比例仍然偏低,被质疑存在“自肥”隐患……央企作为国企的标杆,多多少少都存在上述问题,而央企如何改革,又将对各级国企产生明确的示范效应。即将实施的“央企负责人薪酬不超职工平均8倍”,会否遭遇博弈值得关注。以往的 “限薪令”曾被突破,当成为前车之鉴。包括薪酬在内的央企改革效果如何,也会对整个国企改革产生“上行下效”的影响。

“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关十天”的是与非

背景 :“男子重拳打伤小偷可能判三年,小偷关10天。”日前一条转自公安部网站的新闻,引来众多网友评论。绝大多数网友“震惊”于“三年”与“10天”的巨大反差,并对警方和司法部门吐槽不已。

解放日报发表彭原的观点:从事发当地永嘉县新闻中心的原始稿件来看,男子吴某被窃后,在已经“一把抓住(小偷)并将其控制”的情况下,发现小偷之前还曾偷过自己的自行车,怒不可遏之下,对小偷拳打脚踢,直到民警赶来还不罢休。很显然,在小偷已经被控制后,随着犯罪行为中止,吴某对小偷继续施暴,已经逾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对其依法处刑,有理有据。也许很多人会想,只要不把小偷打死打残,打几下或者羞辱一下小偷算不了什么。生活中,不只是打小偷,把小偷捆绑游街甚至剥衣示众也常有耳闻。小偷当然可恨,但是如果我们因此认为,对小偷怎么惩罚都不过分,那么不但陷入了“以暴制暴”的观念误区,同时也将影响以文明战胜野蛮、以法治遏制犯罪的社会进步过程。“罪罚相当”不只关系到公平问题,也是一个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法律的权威不只仰赖于人们内心的敬畏,也需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以及对热点问题的及时普法、释法。类似“打小偷判三年,小偷只判10天”的误导,还是要尽可能地少一点。

小蒋随想:这其实是两码事。如果将已无反抗能力的小偷打伤打残甚至打死,那么将涉嫌故意伤害罪。“重拳打伤小偷可能判三年”,想必是指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小偷关10天,很可能是指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的人,拘留期限最长15日,不属“法院判决”。在法律层面,小偷也是人,小偷也具有法律维护的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健康乃至生命。至于小偷只被关10天是否合理,确实值得探讨。事实上,很多小偷都是惯犯,但由于单次盗窃金额不大,并不会被处以重刑。对于屡教不改、累计盗窃金额颇巨的小偷,司法惩处应给予从重考量。本例的对比并不严谨,出自公安部网站更不妥当。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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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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