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达
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渎人员在搜查该县五头镇时任民政所所长张景华家时,竟然发现267本存折。这些存折都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从“低保户”“五保户”群众那里收集而来。利用这些存折,他先后冒领侵占50余万元低保户的“养命钱”。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张景华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11月15日《京华时报》)
以往各地发生的有关低保方面的案例,在审核审批环节出现问题的比较多,比如,某省一名村支书为本村的12人违规办理了低保,而12个违规的低保户中竟然有八个是村支书的亲属,而家有智障儿子的贫困老人却得不到低保救助。还有一些地方出现村民申请低保要向村干部送礼,不够条件的村干部或亲属反能享受低保等“人情保”现象。而河南这起案件则发生在低保最后一个环节“发放低保金”上,而且竟然发现267本存折,这让人感到吃惊。
267本存折,就是267户低保户的保命钱,把低保户的保命钱贪占了,这不是一般性质违纪,而是十足的违法犯罪,故而法院对其判处徒刑,罪有应得,自作自受。
因工作关系,笔者对城乡低保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比较了解。从报道给出的信息看,张景华冒领低保户的低保金所以能成功,暴露监管上的三大漏洞:其一,存折发放环节有漏洞。为了防止低保金在领取环节出现意外,国务院和民政部要求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发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卡)发放台账,发放人、领取人或代领人分别签字存档。如果按照规定建立了发放台账,并对领取人包括代领人履行手续情况、低保存折到户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让其无空可钻,恐怕就不会出现类似情况;
其二,代领环节有漏洞。报道称,存折都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从“低保户”“五保户”群众那里收集而来。按照规定,原则上,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确因身体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户主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拟定代领协议备案。而张景华从“低保户”“五保户”群众那里收集低保存折,显然不是低保户的委托,而是他借职务之便蒙骗了群众,为他后续截留贪占低保金打下了伏笔。
其三:实际操作有漏洞。一是“二次领低保金”有问题。报道中所说的“农村不少低保户、“五保户”不识字,不会使用存折”,还有,很多时候,低保金是由民政人员先代领交到所里,低保对象再到民政所领现金。在农村确实有不识字的群众,但笔者不理解,一个乡镇能有267户不识字的?值得怀疑。另外,不识字的代领,与低保户身体等原因不能亲自领的代领不是一回事。只因不识字代领,完全可以把低保户领到发放低保金的银行部门,也不是什么复杂程序,由工作人员教一遍就能会,何必要“由民政人员先代领交到所里,低保对象再到民政所领现金”呢?这个程序是自作主张,还是经过县里允许?值得追问。
二是上下不通气,操作不透明。报道称张景华冒领低保金的手法分为三步:第一步,将账做平。制订一份名单和对应的数额,让民政所王某、王某某、崔某某等工作人员将规定数额打进指定账户;第二步,代领取现。有时是张景华自己,有时是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取现之后现金和存折一并交还给他;最后一步,伪造领款凭证。他让民政所工作人员或其妻子“用十只手指轮流按手印”,冒领款项。我觉得,这三步都是内部操作,对下糊弄低保户,对上瞒着县民政部门,缺乏阳光透明,规避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实属目的不纯,是在为贪占铺路。
近年来,从国务院、民政部到地方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对低保制度及管理体系在不断地完善和加强,但在基层环节仍然存在落不实、走形式、钻空子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河南出现的这起案例,再一次给城乡低保监管敲响了警钟,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保命钱,必须织密监管网络,打牢各个监管环节,层层落实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阳光透明操作纳入重要日程,进一步强化执法执纪监督,跟踪问效、问责、问廉,严惩内鬼败类,确保困难群众的保命钱安全送到低保户手中。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