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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对射杀村妇执法者的执法何以如此“慢半拍”?

2014年11月15日08:46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李振忠:对射杀村妇执法者的执法何以如此“慢半拍”?

  作者:李振忠

  衡东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11月9日打猎时涉嫌射杀村妇的公职人员已被刑拘,案发时使用双管猎枪,初步认定是非法持有枪支。(11月14日新京报)

  另据相关报道:罗的家属称,至少3辆挂衡阳牌照的轿车停在村里,“事发时,有十多人,在附近围堵一头野猪”,“听邻居说,多人是衡阳公职人员,还有银行的人”。为了一头野猪而误伤村妇并致人死亡,果真如凶手所称的“误伤”吗?

  据死者家属描述,这两处枪伤一处从身体左侧穿过两肺,另一处从左耳朵穿过脑袋。说一处枪伤造成误伤还可以相信,但两处枪伤难道也可以称作“误伤”吗?山中有人,这是一种再平常不过的常识,任何一个持枪进入山区打猎(如果此处允许打猎的话)的人,一定要遵循他人生命安全第一,而不是随意连射或者散射。而即便这不是故意所为,也折射了当事人并没有将山中其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而事实上进行的就是一种随意性极大的“散射”。

  “凶手”自称是“误伤”,后来又因惧怕自首,其中又有何不可告人的隐情?由事后的自首一节来看,他明知道已经击中了受害者的村妇,却没有任何出手相救的行为,此时的“见死不救”与致人死命又有何关联性因素?据报道,打猎者上午10点钟离开,当天下午3时许,在警方提醒下,家属才发现罗运英死在离家约半里路的茶山上,身负枪伤。也就是说,凶手当时就发现了受害者已经中枪受伤,却任其流血直至死亡,那么,这还是一种“误伤”吗?记者从衡东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肖卫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如果说在散射枪弹的过程中还有“过失”成分的话,明知击中的后果就是致人死亡,其中还有任何“过失”的法律意义吗?而“事发时,有十多人”,那么,这十多个衡阳公职人员,还有银行的人,又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出手相救而任受害者直至受伤流血死亡?这些人的法律责任又为何没有受到追究?

  其二,“误伤”村妇恐还有另一头肆虐公权的“野猪”。“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性,本来就无视凶手存在“主观故意”致人死亡一节,而至今其余的同谋打猎者,一个也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法律凭什么在致村妇无辜死亡案之后,没有对相关十余公职人员银行人员予以法律的追究与调查?

  14日下午3点半,记者致电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分局,一负责人称,肖卫东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且在周末休息时,单位并不知情。肖某的行为以“私人行为”作答,那么,打猎车辆上有“执法”二字又作何解释?“执法”车辆至少是公车,又是谁批准其使用公务执法车辆来进山打猎的?被猎杀的野猪在没有人追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伤人,而公权一旦肆虐起来,岂不是比野猪还要可怕?

  公安部门初步认定系非法持有枪支。至于是否使用公车、一起打猎的其他人员身份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9日事发,至今已经5天有余,对参与射杀村妇的执法者的执法,咋可以如此慢半拍?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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