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文案策划”岗位招聘条件里设置“限招男性”,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惹上官司,一名女大学生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杭州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于11月12日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对原告小郭实施了就业歧视,并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11月14日浙江在线)
“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时,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他们常常考虑女性求职者需要享受怀孕、生育、哺乳三个假期,认为女性怀孕生育会影响工作,需要花费更多精力照顾孩子和家庭,由于先天的性别差异,加上体力不如男性,许多单位在招聘时都倾向于招聘男性。调查显示,有80%以上的女性在求职时遭遇了“性别歧视”。然而,通常情况下,女性即使遭受了“性别歧视”,一般情况下也都选择沉默。就是选择了起诉,法院也极少受理,大多不了了之。而杭州西湖区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存在“性别歧视”,虽然这个判决在全国是第一例,但这无疑为女性找工作,参与社会竞争增加了底气。
“性别歧视”是女性“就业难”日益突出的主要问题。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但由于有关部门查处不严,再加上女性在遭受“性别歧视”后能够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少之又少。许多单位还是以各种理由把女性挡在门外,就业“重男轻女”的现象有增无减。女大学生小郭以遭受“性别歧视”为由,将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上法庭,并赢得了官司,这无疑增强女性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事实上,维护女性的就业不被“性别歧视”的权利,既要社会各界的支持,更需要女性主观上的努力争取,需要更多的女性加入到拿起法律武器反对“就业歧视”的行列中。如果受歧视的女性选择忍气吞声,用人单位自然有恃无恐,相关法律规定才不是一纸空文。
我们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保护女性权益,同时也要增长女性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面对就业歧视,女性不应选择主动示弱,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其实,我们的维权路径是畅通的,一旦遭受“性别歧视”可以寻求社会援助,比如各种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妇联、残联等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如果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有更多女性像本案中的女大学生小郭那样,拿起法律武器反对“性别歧视”,只有全国各地法院都像杭州西湖区法院那样,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公正的判决,才能让更多人增加对抗“性别歧视”的底气,“就业歧视”才能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