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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公职人员打猎射杀村妇事件

2014年11月14日14:09    来源:中国江苏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三问公职人员打猎射杀村妇事件

  11月9日,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一女性村民在山上捡茶籽时遭枪击死亡。涉嫌枪杀村妇者,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蒸湘分局一肖姓公职人员,案发时正在打猎,目前已被衡东县警方刑事拘留。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离开了她的亲人,虽然肇事者已经自首承认是自己打猎时误杀了村妇,但是自首换不回受害者的生命。在这起误杀事件当中,还有三大疑问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替我们解开,还民众以真相。

  第一大疑问是在本案当中肇事者使用的枪支何来。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普通中国公民是禁止拥有枪支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肇事者作为普通的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应当拥有枪支,那么他的枪支从何而来,是自己私藏还是他人提供,都需要司法机关一一查清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绝不可以不了了之。

  第二大疑问是肇事者知道自己击中了人从而去自首却为何没有第一时间搜寻受伤者采取救治手段。受害人早上八点多进山捡茶籽,而当地居民十点多看到肇事者及其他人员的车辆开走,到当天中午肇事者才前往自首,而到当天下午三点死者家属才找到死者尸体。死者脑部和胸部各中一枪,肇事者对死者连开了两枪,且事后前去公安机关自首,那么他没理由不知道自己当时击中了人,那为何他不第一时间搜寻中弹者并救治了,或许这样还能挽留一条性命。笔者在此不禁要猜测肇事者起初是带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能逃脱法律制裁所以没有主动搜救,之后经过思想斗争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而选择自守。从这个层面来说,肇事者在知道自己击中人的情况下而见死不救,即便时候选择自守,也属于极其恶劣的情节,司法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大疑点,进行调查侦破和起诉。

  第三大疑问是事发当天是周日而肇事者与众人驾驶公车出行狩猎酿成祸端,三辆车上的其他人员他们是谁,是不是也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到哪里去了为何不出现协助案件的调查,肇事者所在的政府部门为何没有做好公车管理工作让肇事者明目张胆的在节假日驾驶公车出行。肇事者是当地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据当地群众反映当天有三辆车进入山中打猎,也就是说打猎者绝不止肇事者一人,那么参与打猎的都是哪些人呢,他们是不是也是公务人员,他们所驾驶的汽车是否都是公务用车呢?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够一一查清,如果这些人同是公务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出行打猎,则务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可以因为一起误杀案件而掩盖了可能的公车私用、公务人员违法持枪狩猎等违法行为,在查清肇事者误杀人的事实的同时还需全盘还原整个事件的经过,绝不放过一个违规违纪者。

  逝者已矣,我们无能为力,我们能做的只能是还原事实的真相,希望当地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查清楚事实真相及其全部,以告慰逝者在天之灵。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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