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易立新难,劳教制度废止亦是如此。
劳教制度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放任和管理失措,破除旧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新的制度。而“立新”之根本,也是“法治”两个字,即构建适应当今社会需要并反映当代法治理念的制度。
早在几年前,不少地方都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利用社会力量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矫正。上海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大量引入社工、志愿者,建立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及社区戒毒体系,避免陷入行政权力滥用的旧辙,这是一项积极的探索。劳教制度废止后,原来一部分司法执法力量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力度,却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他们的身份归属何时确定?其执法边界在哪里?如何规范其执法行为?这些都是急需回答的问题,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从思想观念上废止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的废止,不仅仅意味着一种制度的消失,它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进步法治。后劳教时代,只有进一步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秩序,才能从根本上完成从劳教制度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变革。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14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