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和舆论关注。(11月6日《京华时报》)
受贿罪的认定,关键不在于赃款是怎么花的,而在于赃款是怎么来的。广东省高院在这个问题上头脑就很清醒。黄志光收受了商人100万元贿赂是事实,而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商人谋取利益也是事实,这完全符合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黄志光收钱之后再捐赠,属于受贿款的自行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再说,黄志光并不是案情败露后才捐钱给寺庙的,他捐钱的目的是“求功德”,并早就与商人商量好了贿款的用途,如果是这样,黄志光就可以辩称他并没有收钱,收的是“功德”,又怎能不引起其他官员效仿呢?依据现行刑法,受贿罪是以收受“财物”为构成要件的,类似的司法困境还有“性贿赂”,依现行刑法也不能认定是受贿。而我们知道,无论是以权谋色,还是以权谋“功德”,都是权钱交易的变种。
贪官为逃避法律责任,受贿方式越来越隐蔽,如让商人安排家人外出旅游、高档会所免费娱乐等,这些行为表面上不存在“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就是变相受贿,而依据现行刑法很难定罪。因此,将受贿所得限定于“财物”,在大量非物质性利益成为贿赂手段的今天,并不利于从严惩治贪腐。
赃款用于捐赠未被认定为受贿,在司法审判中并不鲜见。为避免此类“葫芦案”再次发生,笔者认为还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类似“先贪后捐”这样的处理赃款情形一律认定为贪污或受贿,维护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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