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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期许

2014年11月02日09:0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期许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有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也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行政诉讼法必将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武器。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相关报道见03版)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而行政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对行政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进行纠正,旨在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公正、和谐状态。行政诉讼法贯穿于法治体系始终,其优劣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

  本次行诉法修改被各方期待已久,期望颇高,经过多方参与、激烈讨论和三次审议,修正案终于获得通过,整个修改过程既考虑了专家意见,又广泛吸收了民意,体现着民主、法治、科学、务实的良性立法精神。从修正案结果看来,即将生效的新法确实值得期许。

  首先,此次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导致在诸多案件中,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这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障碍,更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种新型案件。修正案充分考虑到简政放权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组织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会将越来越多,因此,修正案也将这些社会组织纳入可诉对象,这也为将来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埋下了伏笔。

  其次,修正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意味着法院将对规章以下的政府“红头文件”可附带审查。这对某些地方行政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剥夺上位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管理社会,恶意影响市场,将形成有效的遏制。

  再者,考虑到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对相对人权利和司法权威赋予了法律加持。修改案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对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予以了强化。针对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等不尊重司法的情形,规定了法院提出处分的司法建议权。

  修正案在诸多方面彰显了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将公民申请行政机关提供保护的范围从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所有“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行政机关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起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可不受期限限制,随时可起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有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必然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行政诉讼法必将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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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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