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党内法规本身不属于国家法律体系范畴,只是在党内起作用。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遵守党内法规有监督的权利。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而且还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延伸和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对全党厉行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有党规,国有国法。长期以来,人们一讲到法,就是指国家的法律,不将党规视为“法”,最多称为“软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法”的范畴,将党内法规纳入依法治国之“法”的视野中,明确了党法也是法。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党。
在我国,普通法律是对公民的底线要求,党规党法则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对于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既要带头遵守法律,也要自觉在党规党法范围内活动,不能用对于普通公民的要求对待党员干部,更不能成为享有法外特权的特殊公民。有些对普通公民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可以由道德规范约束,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如果这些行为有损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损于执政党的威信,有损于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应依法追究责任。在反腐败行动中,即使没有触犯刑律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违反党纪,也要依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如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是违法行为。
到2010年底,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时间表”:确保到建党100周年也就是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法治体系的五大组成部分之一,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治体系形成4+1的关系。党内法规本身不属于国家法律体系范畴,只是在党内起作用。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遵守党内法规有监督的权利。
金国坤(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