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腐败量刑标准重“情节”,迫使官员“不敢贪”

草之林

2014年10月28日13:1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刑法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由现行的“固定数额标准”,即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不再设定具体数额。(10月28日《新京报》)

现行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量刑不再设定具体数额,用“弹性区间”取代固定数额。这一调整,有专家认为,“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数额,草案加重了对犯罪情节方面的考量”。

的确,现在社会、时代变化了,官员贪腐的数额增大了,原来量刑定罪的“固定数额模式”显然不能与之相适应。以10万元、5万元、0.5万元等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四个档次,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低2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已经偏低的起刑点和没有拉开的量刑档次,使得贪腐犯罪成本太低,很难形成巨大而必要的威慑力。

既考虑贪腐的数额大小,更注重对贪腐犯罪情节的考量,必然更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利于刑罚公正。贪多、贪少,性质一样,情节恶劣与否才应成为量刑的主要因素。

而且,贪腐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就是不少人认为犯罪成本不高所致。在“八项规定”和大力惩治贪腐的背景之下,有些官员虽不敢肆意大额贪污受贿,但背地里仍搞“小打小闹”动作,其因就是他们认为小贪量刑低不足为惧,甚或还可侥幸躲过一劫。如果以犯罪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小贪也属恶劣情节,仍会受到严厉惩处,仍会付出惨重代价,谁还敢搞贪污受贿之勾当?

用“弹性区间标准”定罪,以“贪腐情节”定刑,定会使官员“不敢贪”。多贪,吃罪不起;少贪,也罪责不轻。看来,要想平安为官,就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之古训,完全、干净、彻底地荡涤内心中哪怕是丝毫的污垢。

分享到: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相关专题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